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人们拥有的物质财富日益增多。在珍惜和享受美好生活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在死后能否按照遗愿处理好自己财产的问题。
2013年以来,一中院共审结遗嘱继承纠纷案件78件,其中当事人提出遗嘱存在瑕疵的案件23件。经分析,四种瑕疵遗嘱易引发继承纠纷:
一是遗嘱未注明订立时间。遗嘱上没有注明准确时间,包括未注明或者仅注明年、月,事后难以查明立遗嘱的确切时间,导致当事人对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存在数份遗嘱时该份遗嘱是否系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示等问题发生争议。
二是由继承人代书遗嘱。实践中,存在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担当代书人、2个以上邻居见证、遗产归代书人以外的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尽管遗嘱内容确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代书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易引发遗嘱效力纠纷。
三是未当场制作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求“在场见证”。有的案件中,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过程,而代书人回家后制作书面遗嘱,数日后见证人再见证宣读遗嘱的过程,导致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没有在见证下当场进行。
四是变更遗嘱的方式欠当。遗嘱订立后,在立遗嘱人死亡前,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财产重新达成分配协议,立遗嘱人对此情况知晓且未提出异议,但立遗嘱人没有根据分配协议重新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