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经公证引发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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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31

  引言:因为遗产纠纷一家人对簿公堂的案件屡见不鲜,其实很大原因是遗嘱没有去做公证而引发的,下面一起了解下吧。

  在办理遗产的遗嘱继承过程中,经常由于遗嘱未经公证引发纠纷。发生纠纷的儿女们,大多数因为一方持有遗嘱,而持反对态度的儿女们认为自己被剥夺了继承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权利,从而起争议。有些遗嘱未经过公证,这使得老人的笔迹与其他证据遭质疑,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公证员多方核实,虽然最终能够确定遗嘱真实性并作出真实、有效的公证,但在核实过程中,大多会受到法定继承人中非遗嘱继承人的干扰。相反,如果老人在世时曾经办理过遗嘱公证,质疑遗嘱分配的儿女们也就不会继续再起纠纷了。

  奶奶辞世两孙女对簿公堂

  宋某、宋X均为宋奶奶的孙女。2011年1月10日,宋奶奶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某合作社中股份在其死后由宋X继承。5个月后,宋奶奶在某公证处立下第一份公证遗嘱,确认了上述代书遗嘱的内容。2013年2月7日,宋奶奶又在泰达公证处立下第二份公证遗嘱,表示将其所有的股份在其死后归另一个孙女宋某继承。老人2013年底去世后,宋某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依照公证程序规定,该继承公证须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宋奶奶的两个儿子的同意才能办理继承公证,但宋X及其父亲拒绝协助宋某办理。因此,宋某将宋X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宋X提交医院证明、托老中心证明等证据,证明第二份公证遗嘱是在宋奶奶认知能力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询问和记录为同一名公证员进行,违反公证程序,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都存在严重问题。原告宋某答辩称,第二份公证书合法有效,该公证书准确表达了宋奶奶要求将宋X继承其股份变更为由她继承的意思。宋某所提供的宋奶奶于2013年2月27日的出院记录记载其入院检查时“对答切题”,证明宋奶奶并不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定,首先,泰达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时的公证录像记录来看,其神志是清醒的,也能证明公证员所做的公证书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另外,宋奶奶于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2月2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95天,出院记录中记载其入院检查时“对答切题”,说明其住院治疗期间不存在神志不清的现象。第三,被告提供的托老中心证明,该中心非医疗机构,且出具时间与宋奶奶订立公证遗嘱的时间相距甚远。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关于“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条关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宋奶奶的股份由宋某继承。

  父亲去世姐弟争要房产

  父亲去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回来后把遗嘱公证书交给了一直一起居住的女儿王某。两年后,父亲去世,王某的两个弟弟竟然也先后搬进了父亲留下的房子,每晚打开电视,大吵大嚷,让她一家三口整日不得安宁。最终,她的爱人与她离了婚,还带走了10岁的女儿。后来,王某回家时,又发现弟弟已经将门锁换了。这时,王某想起了当年父亲曾办理的遗嘱公证,为此,她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经过审查,公证员发现立遗嘱人共有三名子女,王某想要继承房产,应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意见。但联系他的两个弟弟到场配合办理公证,两个弟弟均不同意、不配合,认定王某所提供的遗嘱属于伪造。在此情况下,公证员为化解矛盾,向两兄弟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征求他们对遗嘱公证书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意见,并到其家中探访,公证员向他们出示了遗嘱公证的原件,让他们看清父亲的亲笔签名,同时,向两人阐明了王某的法定权利。经过公证员的尽力调解,王某的两个弟弟在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后,最终决定放弃房产争夺,并搬出父亲留下的房子。

  儿女尽孝拿房产做条件

  已年过七旬的张先生和老伴,近两年身体大不如前,生活起居处处需要有人照料,但老两口的三个子女谁也不愿承担照顾父母的责任。后来三子女协商,确定由大儿子来照顾父母。大儿子提出条件,希望父母将正在居住的房子给自己。在儿子和儿媳的一再请求下,张先生和老伴只好将房子赠与给了大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老伴患病后不久,大儿子儿媳两人就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再看望照顾老人。张先生找到两个女儿,希望她们有空回家看看,给自己和老伴做做饭,却被女儿以“哥哥拿到房子,就该尽孝”为由拒绝。张先生想反悔当初的赠与,只好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此,公证员提醒老年人,为了避免老人生前处置房产可能导致的老无所养,建议老人们可以选择办理遗嘱公证,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妥善的安排,于死亡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老年人得到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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