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售公房上市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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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24

   引言: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开始实施的,近10年来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

  不过可以上市出售的公房也有一定的条件,下面列出了不可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公房都可上市交易。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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