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能否改变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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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28

   引言: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行为之一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一)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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