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生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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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26

   引言: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文介绍口头遗嘱的生效行为

  案情简介:

  丧偶的张某有一子二女。2008年10月,张某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住院期间,张某的儿子很少来医院看望,有两个女儿轮流照顾。因当时张某生命垂危,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嘱时旁边有医院的医护人员4人在场见证。后来经过张某两个女儿精心照料,张某转危为安,并出院。2009年4月,张某再次心脏病复发,还未来得及到医院治疗,便去世了。在分割遗产时,张某的两个女儿与张某的儿子发生争执,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官讲法:

  本案中,首先依据《继承法》第17条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张某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4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完备,即张某如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对其遗产应当按照口头遗嘱办理。

  其次,张某经过抢救后痊愈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经不存在,其可以用书面,录音等形式再立遗嘱,但张某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7条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由张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至于继承的份额,应视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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