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公房上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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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14

  引言: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下文介绍已售公房上市的程序

  已售公房上市的程序、材料准备以及相关费用。已售公房上市需要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上市程序

  1、持房产证到二楼西厅窗口办理房屋测绘。

  2、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到1-4号窗口申报。

  4、资料齐全,签字完毕后,工作人员收件并开具回执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提交资料

  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上市费用

  1、登记费:80元/件。

  2、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领证时在市房管局缴纳)。

  备注

  1、若房改购房时,配偶已去世,但使用了其工龄,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房改时交定金的单据原件1份。

  2、若转让方姓名有变化的,应提交派出所证明原件1份,若转让方身份证号码有变化的,应出示派出所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3、若坐落有变化的,提交派出所证明原件1份。

  4、当事人不能到场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为申报。

  5、属遗赠的,应出具赠与人死亡证明原件1份。

  6、属遗嘱继承的应出具死亡证明原件1份。

  7、持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的,应双方申请;持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并有生效证明的可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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