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方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陈大爷87岁,有两个子女,多年前妻子病逝后,陈大爷与小自己14岁的于大妈再婚。婚后未育子女,收养一个养女,养女已结婚,并育有一女。现在,二老想将名下一套房产给养女,又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们因财产继承等问题发生纠纷,两位老人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表明将房产留给养女和她的女儿。
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倘若遗嘱人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去原公证机关办理。
陈大爷和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有效。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遗嘱人在世可变更、撤销,但作为公证遗嘱,遗嘱人如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立遗嘱能够有效表明遗嘱人的心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继承人因财产而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