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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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9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一百零四条 【物和物的重要成分】

   本法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有体物。

   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零五条 【动产和不动产】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属于不动产的物,是动产。


   第一百零六条 【人体脱离物以及遗体】

   脱离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遗体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反死者生前意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百零七条【动物】

   动物视为物。

   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

   法律对动物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生态空间】

   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利用和保护。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一百一十条 【有价证券的定义和种类】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或者被记载人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凭证。

   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提存单证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价证券适用动产的一般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价证券的权利主体】

   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人为证券的持有人。

   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人为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人。

   指示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人,可以亲自行使证券权利,也可以指示其他人行使证券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

   无记名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以证券交付的方式进行。

   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定方式进行。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身利益】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法律保护。

   死者的人格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得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百一十五条【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得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财产】

   企业财产是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财产的总和,企业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得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事权利客体范围的开放性】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本法规定的为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禁止或者限制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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