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为何本案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继承本案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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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08

案情
刘**与前妻生有刘*、刘*阳两个孩子。他与李*贝再婚后,又生有阿扬、刘*、刘**三个子女。刘*从小由李*贝抚养。刘**、刘*早年去世。前不久,李*贝也因病逝世。李*贝生前一直居住在刘**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李*贝去世后,阿扬、刘*起诉刘**,要求继承李*贝的遗产。刘*是刘*的儿子,他认为,李*贝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刘*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刘*阳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刘*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刘*的母亲刘*是继子女,且先于李*贝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分析
靳双权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刘*的母亲刘*从小由李*贝抚养,虽是李*贝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刘*可以代位继承其母刘*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刘*虽然没有对李*贝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刘*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贝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刘*阳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李*贝生前一直由刘**抚养,刘**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刘**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刘*的母亲刘*早年死亡,对李*贝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刘*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刘**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刘*其次,刘*所得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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