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为您评析一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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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25

案件介绍:

某酒店受托将他人所有的一层临街商铺,转租给了某商场,并同意商场可对外转租。商场又将该房转租给某食品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食品店应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前向商场支付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八月的房租,如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食品店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商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食品店突然收到上述酒店寄来的通知。通知中称,酒店和商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为此还随附了判决书为证。通知中也要求食品店将解除日后的房租直接交付给酒店。为此,食品店及时联系了商场要求解决此事,并明确表示,如商场未能及时妥善解决此事,余下的房租将会直接付给酒店,但商场始终未对此做出明确回应,食品店遂将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八月房租直接交给了酒店。商场得知后,多次向食品店催要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八月的房租,不果,遂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将食品店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店支付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八月的房租,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审判结果:

法院判定食品店应向商场支付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八月房租,但对商场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不予支持。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本案焦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食品店在向酒店直接支付了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八月的房租后,是否仍应向商场支付同期房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商场不服该判决提出了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最终酒店和商场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此情形下,商场和食品店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属有效,食品店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商场支付二零一三年三月至八月的房租。

第二个问题是,食品店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商场付房租,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本案中,对于商场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食品店主动进行了抗辩。食品店认为,自己之所以未按约定期限向商场支付房租,是因为上述一审判决判定酒店和商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而且,自己曾多次联系商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此事,但商场始终未给一个明确说法,据此可合理推断商场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能,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自己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故此,自己迟付租金并非违约,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抗辩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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