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事实婚姻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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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2

案件回顾:

老郑与何某于1993年离婚,不久后,两人又开始同居,直至2012年老郑去世,一直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两人未生育过子女,1990年曾共同收养一名孤儿小郑当养女。

老郑父母均先于老郑去世。老郑生前未订立过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老郑去世后,小郑找到何某,要求单独继承老郑的全部遗产,遭何某拒绝,小郑遂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郑的全部遗产,诉讼费由何某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何某和小郑均为老郑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老郑遗产应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房产专业靳双权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何某和老郑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如果是同居关系,那么,何某将无权继承老郑遗产。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那么,依据继承法规定,何某作为老郑的配偶,有权继承老郑的遗产。

本案中,何某为证明其与老郑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提供了户口簿和老郑生前单位证明,作为证据。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于1990年颁发的,其中记载老郑是何某之夫。老郑生前单位证明记载,何某和老郑在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直至老郑去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依据上述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何某与老郑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老郑去世后留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何某所有,另一半为老郑遗产,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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