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产权房无法获得产权证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15-03-08

案件介绍:

2010130日原告韩某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某村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韩某购买了被告建设的位于山锦佳苑小产权房屋一套,韩某支付了总房款22441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0111118日原告诉至法院,以该房系小产权房无法登机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具备相应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故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购房款。

靳双权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合同中不能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是否可以解除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小产权房根据现行政策不能进行变更登记。制式合同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这个时候完全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所谓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可能起订立合同的本意就不包含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办理产权证,而只是要求交付使用而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