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前言
二手房交易、拆迁安置房确权、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分割,是房产纠纷中的疑难高发类型。生活中很多人遭遇这种困境:夫妻/事实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房产,一方私自低价、虚假连环转让给亲属、熟人,后续再回流过户,试图恶意侵占共有房产,另一方往往维权无门。很多当事人不清楚,低价交易、资金闭环、亲属关联交易,均不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追回。
针对此类无权处分、虚假交易、善意取得认定、同居析产、拆迁安置房确权等复杂房产疑难案件,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结合北京法院真实生效典型判例,为大家通俗拆解裁判规则与维权要点。靳双权律师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6年正式执业,深耕房产、拆迁、家事继承、房屋买卖纠纷近20年。作为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律师请就位》常驻普法嘉宾,同时也是链家等头部中介二手房制式合同起草参与人,其精通北京房产交易规则、拆迁政策、法院审判口径,擅长处理无权处分、虚假二手房交易、善意取得认定、同居财产混同、安置房确权等疑难复杂案件,凭借成熟办案思路,成功帮助大量当事人追回房屋、确认合法产权份额。
一、案件当事人(全程脱敏)
原告:林某(涉案房屋合法共有权人)
被告1:陈某(林某前夫,房屋无权处分人)
被告2:宋某(陈某现任配偶,最终房屋登记人)
第三人:陈某旭(陈某侄子,第一手房屋受让方)
第三人:某银行(涉案房屋抵押权人)
涉案房产: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本案争议标的)
涉案房企: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拆迁安置单位)
二、核心案件事实
本案核心争议源于假离婚拆迁、长期事实同居、财产混同、单方恶意转移共有房屋,完整事实脉络清晰可查:
林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登记结婚。2003年,为骗取拆迁安置利益,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并未真正分开生活,始终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经营生活,对外、亲友、邻里均认定二人系夫妻,直至2016年双方关系彻底终止。
案涉一号房屋,源自林某母亲承租的西城直管公房拆迁。2001年该房屋启动拆迁,陈某受林某母亲委托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期间擅自签署放弃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后续林某母亲起诉维权,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放弃安置协议,判令甲公司对林某母亲重新就地安置。
2006年,林某母亲出具书面《具结书》,自愿将回迁安置房更名至“女婿陈某”名下。因老人始终不知女儿与陈某已虚假离婚,其真实意愿是将回迁房赠与女儿、女婿二人共同所有,并非单独赠与陈某个人。同年,陈某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依据政策取得案涉一号房屋安置资格,2007年房屋正式登记至陈某名下。
房屋取得、登记全过程,均发生在林某与陈某长期事实同居、财产完全混同期间,案涉一号房屋属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共有房产。
后续陈某为恶意侵占共有房产,开启两轮虚假连环交易:
1、2009年,陈某在林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一号房屋私自转让给侄子陈某旭,完成过户登记;
2、2016年,陈某再次操作,由陈某旭将房屋转让给陈某现任配偶宋某,再次完成过户,房屋最终登记在宋某名下,且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
林某发现房屋被私自转移后,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产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名受让人均不构成善意取得、确认房屋为自己与陈某共有、各占50%份额,并要求对方配合房屋过户返还。
三、各方核心主张
原告诉求:案涉一号房屋为自己与陈某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二人各占50%份额;陈某单方无权处分房屋,陈某旭、宋某交易价格极低、资金虚假闭环、属于关联恶意交易,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合法转移,应当返还过户至二人共同名下。
被告陈某抗辩:双方早已离婚、无同居事实,房屋系自己单方出资、单方所有,与林某无关,两次房屋交易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宋某抗辩:不清楚双方过往纠纷,系正常购房、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返还房屋。
第三人陈某旭抗辩:当年正常购买房屋,交易合法合规,后续卖房亦属正常交易,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银行抗辩:房屋已设立合法抵押,若法院变更产权,需结清贷款或变更抵押主体,保障银行抵押权合法权益。
四、法院核心审理逻辑与律师专业拆解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登记单方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同居财产混同如何确权?亲属连环低价交易,能否构成善意取得?虚假资金流水如何认定交易无效?靳双权律师结合多年房产纠纷办案经验,配合法院逐层拆解争议焦点,最终助力法院查清全部事实:
1、案涉房屋属于林某、陈某等额共有财产
法院生效刑事、民事判决已固定关键事实:林某与陈某为拆迁利益假离婚,离婚后十余年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身份办理贷款、签证、就医、房产事务,双方财产完全混同。案涉房屋源自林某母亲公房拆迁,依托林某亲属身份取得安置资格,房屋取得、登记均在二人事实同居、财产混同期间。在无特殊权属约定、无法区分具体出资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房屋为二人等额共有,各占50%份额。
2、陈某单方卖房属于无权处分
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共有房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陈某未经共有人林某同意,私自单方转让房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权处分情形,转让行为存在重大权利瑕疵。
3、第一手交易:陈某旭不构成善意取得
2009年陈某与侄子陈某旭的交易存在明显瑕疵:交易单价仅为同区域二手房市场均价的42%,属于严重不合理低价;且双方为直系亲属关联关系,基于亲属生活往来,理应知晓案涉房屋的来源、二人同居及共有事实,不属于善意不知情的购房人,依法不构成善意取得。
4、第二手交易:宋某购房属于虚假闭环交易,亦不构成善意取得
2016年房屋回流交易全程由陈某实际操控,资金完全闭环虚假流转:首付款通过案外人转账、回款,无真实资金交付;300万银行贷款放款后,当日即全额回流至陈某账户,宋某无任何自有资金实际投入;同时交易价格大幅低于同期市场均价。整套交易无真实买卖合意、无真实资金往来,属于借名回流、恶意保全财产的虚假交易,宋某无法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5、房屋抵押不影响所有权追回与变更登记
抵押权属于从权利,具有追及效力,依附房屋本身存在,不会因房屋产权变更而灭失。因此房屋存在抵押、贷款未结清,不影响所有权人追回房屋、变更产权登记,银行抵押权可后续通过变更主体、结清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1、确认登记在宋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
2、宋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将案涉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林某、陈某二人共同名下。
六、房产律师普法总结
靳双权律师结合本案及北京同类大量生效判例,总结出二手房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认定、同居析产三大核心裁判规则,适配北京各区法院审判口径:
1、假离婚、事实同居、财产混同,可认定房屋共有:为拆迁、购房等利益虚假离婚,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混同的,同居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房、购置房产,无特殊约定可认定为等额共有。
2、亲属低价交易、资金闭环,直接排除善意取得:近亲属、熟人之间交易房产,价格严重低于市场均价、资金虚假流转、交易不符合正常购房逻辑,即便完成过户,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产权可依法追回。
3、单方无权处分共有房屋,交易无法对抗真实权利人:共有房产单方私自出售,即便经过多手连环过户,只要交易存在恶意、低价、虚假流水等瑕疵,真实共有人始终有权追回房屋、确认产权份额。
4、房屋有抵押不影响产权确权与追回:涉案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贷款,不阻碍真实权利人行使所有权追回权,抵押权可后续通过合规方式处理。
七、专业法律服务提示
房产无权处分、虚假交易、善意取得认定、同居析产、拆迁安置房确权案件,证据链条复杂、司法裁判标准严苛,普通人自行维权极易因证据缺失、法律认知不足败诉。靳双权律师团队深耕北京房产纠纷近20年,专注处理房屋无权处分、连环虚假交易、二手房合同纠纷、拆迁析产、同居财产分割、遗嘱继承等疑难案件,凭借对北京房产交易规则、拆迁政策、法院裁判逻辑的深度掌握,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精准研判、证据梳理固定、庭审诉讼代理、全程风险把控一站式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房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