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很多家庭都会遇到这种情况:父母婚后取得的回迁房、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老人去世后,房屋未办理继承分割,在世老人私自将房屋低价过户给其中一名子女,试图独占房产、剥夺其他子女的继承权益。
实务中不少家属疑惑:已经过户十几年的房屋,还能推翻交易吗?私下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共同房产私自处分、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经典案例。法院明确裁判规则: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老人去世后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在世老人擅自低价过户给单一子女,构成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直接无效。
涉案主体(全程脱敏)
祖辈:傅父、傅母(夫妻关系,房屋原始权利人)
子女:傅大子、傅二子、傅长女、傅次女(四名法定继承人)
大子家属:大儿媳、傅孙女(傅大子妻儿,后续房屋继承人)
拆迁单位:甲房地产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西城区危改回迁房,案涉争议房屋)
案件核心事实
傅父、傅母婚后通过危旧房改造回迁政策,购置取得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傅父名下,房屋购置折算夫妻二人工龄,享受专属房改优惠政策,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2007年,傅母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此时一号房屋中属于傅母的一半房产份额,依法发生法定继承,由傅父、四名子女共计五人共同继承,房屋转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
2010年,傅父在未告知、未征得其他三名子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傅大子私自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极低价格1万元,将价值不菲的一号房屋过户至傅大子名下。
2017年,傅大子去世。其名下的一号房屋通过继承公证,由大儿媳、傅孙女按份继承,完成二次过户,房屋最终登记在大儿媳、傅孙女名下。
后续傅二子知晓房屋被私自过户的事实后,认为傅父与傅大子恶意串通,擅自处分家庭共有遗产,严重侵害自身合法继承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各方核心争议
原告(傅二子)主张:一号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傅母去世后属于全体子女共有。傅父、傅大子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低价私自过户房屋,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房屋应恢复原始登记状态。
被告(傅父、大儿媳、傅孙女)抗辩:早年家庭内部有口头约定,购房时谁出资、谁赡养老人,房屋最终就归谁所有。傅大子全额出资购房、长期赡养老人、料理老人后事,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放弃购房,案涉过户是家庭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本案时隔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傅长女同意被告答辩意见;傅次女表示对房屋交易情况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法院关键裁判观点
1、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法院明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程序性确认之诉、形成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便房屋过户十余年,权利人依然有权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
2、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世一方份额属于遗产
一号房屋系傅父、傅母婚内依据房改政策、折算夫妻工龄购置,享受夫妻专属福利优惠,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傅母去世后,房屋50%份额为傅母遗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由五位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单一继承人无权单独处分。
3、父子私自低价过户,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傅父、傅大子作为直系近亲属,明知傅母去世后房屋存在其他合法继承人,明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遗产,却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以极低价格1万元签订买卖合同、完成过户,刻意规避法定继承,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4、口头家庭分房约定无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存在“谁出资、谁养老、房归谁”的口头家庭协议,但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录音证据佐证,且无法证明去世的傅母认可该约定。仅有单方口头陈述,不足以对抗法定继承规则,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结果
1、确认傅父与傅大子于2010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驳回原告傅二子要求恢复房屋登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业普法干货总结
1、夫妻一方去世,房产不能私自过户
婚内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世后,房屋自动产生法定继承,属于全体子女在世配偶共有。哪怕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世老人也无权单独出售、赠与、过户给单一子女,私自处分行为大概率无效。
2、低价过户、亲属间交易,极易被认定恶意串通
近亲属之间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交易共有遗产房屋,未告知其他继承人、无合理交易理由的,法院普遍认定为恶意串通,直接判决合同无效,以此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3、确认合同无效,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房屋被私自过户多年,哪怕超过十年,只要属于恶意串通、违法处分共有遗产,继承人随时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4、口头分家、分房约定,法律效力极弱
家庭内部口头承诺“谁买房房归谁”,无书面协议、无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无法对抗法定继承,无法作为排除其他子女继承权利的合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