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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警惕房主事后抵押!房地产官司律师详解善意认定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购房者全款购入回迁房、合法居住十几年,历经诉讼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原房主明知房屋早已售出,却偷偷补办房产证、恶意办理抵押套现。购房者起诉维权,法院认定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无效,判决直接注销房屋抵押登记。

人物与涉案主体

实际购房者(原告):王女士

原房主(违约方):张先生

恶意抵押权人(被告):李先生

开发单位:甲地产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

案情回顾

2005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协议,受让张先生的回迁房购房资格,全款出资购买一号房屋,2006年正式入住,持续居住至今。

2008年,因房价上涨,张先生反悔起诉主张交易无效,要求收回房屋。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双方交易解除,张先生需向王女士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后,张先生无力履行退款赔偿义务。2009年8月,双方重新协商补签协议,由王女士支付总价1020252元,重新购入一号房屋,张先生承诺配合办理过户,不得再次违约。王女士当日全额付清房款。

后续房屋属性变更为可上市大产权房,具备办证过户条件。张先生一直拖延配合过户,刻意隐瞒办证进度。2019年,张先生以证件丢失为由,私自补办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

2020年,王女士起诉要求张先生配合过户。诉讼期间,张先生为阻止过户、恶意套现,迅速与李先生办理高额不动产抵押登记,试图用抵押方式锁住房屋,阻碍交易过户。

王女士后续调取档案才得知房屋被恶意抵押,同时房屋还因张先生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王女士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房屋的查封执行。

后续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判令张先生配合办理过户。但房屋仍存在抵押登记无法过户,王女士再次起诉,要求注销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

被告抗辩

李先生主张抵押借款真实有效,对方未还清欠款,不同意注销抵押。

张先生否认交易效力,借口存在欠款纠纷,拒绝配合注销抵押。

法院审理核心观点

1、原房主属于典型无权处分、恶意违约

张先生早已将房屋出售给王女士,收取全额房款、丧失房屋实际权利,明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仍私自补证、设立抵押,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抵押权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李先生具备房产行业专业资质,从事房产相关放款业务,具备高于普通民众的审查能力。办理抵押前,未实地核验房屋、未核实房屋真实居住及权属情况,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结合聊天录音、庭审笔录、资金流转细节,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办理抵押、阻碍过户的高度嫌疑,无法构成善意抵押权人。

3、争议房屋禁止设立抵押,抵押行为无效

涉案房屋权属存在明确争议,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无权处分设立的抵押,且不存在善意取得情形,抵押登记依法应当注销。

最终判决

张先生、李先生限期协助王女士,注销一号房屋的全部抵押登记手续。

普法避坑指南

❌ 误区1: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谁就能随便抵押卖房

✅ 真相:房屋早已售出、全款交付、实际交付他人长期居住,登记产权人已无实际处分权,私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抵押无效。

❌ 误区2: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一定受法律保护

✅ 真相:抵押权成立必须满足善意、合理对价、审慎审查三大条件。恶意串通、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即便完成登记,也可以被判决注销。

❌ 误区3、房主欠债抵押房屋,购房者只能自认倒霉

✅ 真相:合法购房、长期实际居住的真实购房者,权利优先于后续恶意设立的抵押权利,可起诉注销抵押、正常过户。

案例总结

二手房、回迁房交易中,只要购房者全款履约、长期合法占有居住,即便原房主恶意补证、私自抵押、设置过户障碍,法院也会依法保护真实购房者权益,认定恶意抵押无效,支持注销抵押、正常办理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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