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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官司律师:借名买房成立,但涉及第三人抵押权暂不支持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亲兄弟“帮忙”买房,十年后反目成仇

哥哥嫂子全款出资买房,因弟弟有公积金资格,便用其名义签约。

十年来,首付、月供、装修、物业、居住全是哥哥一家承担,所有合同原件也由其保管。

如今房价翻倍,弟弟却拒绝过户,称:“房子是我们四兄弟共有,你住着就算交房租了!”

哥哥起诉要求过户,法院经审理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但——过户请求仍被驳回!

为什么?答案就藏在那笔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里。

一、案情还原:一场亲情与房产的博弈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刘建国、王秀兰(化名):夫妻,实际出资人,原告;

刘强(化名):刘建国亲弟弟,名义购房人,被告。

关键事实:

2013年,刘建国夫妇想买北京一号房屋(商品房),但无公积金贷款资格。

弟弟刘强提出:“用我名字买房,我能提取公积金。”

基于信任,双方口头约定:刘建国夫妇出资,刘强代持。

同年8月,刘强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总价237万余元。

首付款71万余元由刘建国夫妇直接支付给开发商;

组合贷款166万元(公积金79万+商业贷87万)以刘强名义办理;

此后所有月供均由王秀兰每月转账至刘强账户偿还;

房屋交付后,刘建国夫妇装修并连续居住至今;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单、贷款合同等原件均由刘建国夫妇持有;

刘建国夫妇具备北京购房资格。

2020年,刘建国要求过户,刘强拒绝,并抛出新说法:

“这房是我们四兄弟共有的!首付款来自我们早年合买的二号房屋(小产权)卖房款,你们住着就是交房租!”

刘建国夫妇否认,遂起诉。

二、法院如何认定?

✅ 第一步: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

虽无书面协议,但出资、还贷、居住、资料持有四大要素齐全;

借名动机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格);

被告所谓“四兄弟共有”无任何证据支持(无协议、无账本、其他兄弟未主张权利);

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 第二步:但!过户请求暂不支持!

原因在于:

房屋尚有银行抵押贷款未还清,存在第三方抵押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

在未清偿全部贷款、解除抵押前,强制过户将损害银行利益;

即使借名关系成立,也不能直接对抗物权登记和担保物权;

原告可待贷款结清、抵押注销后,再行主张过户。

三、判决结果:赢了事实,输了时机

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刘建国夫妇要求立即过户的诉讼请求。

但同时明确:

✅ 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 该关系合法有效;

✅ 待条件成就(贷款还清),可再次起诉过户。

这是一份“程序性驳回”,而非“实体败诉”。原告保留了未来确权的全部权利。

四、律师点评:此案的三大启示

✅ 启示一:借名买房,证据链比亲情更可靠

本案胜在“全链条举证”:出资流水、还款记录、居住证明、原件持有。缺任何一环,都可能败诉。

✅ 启示二:有贷款的借名房,过户必须先解押

即使法院确认你是实际权利人,只要房子还有抵押,就不能强制过户。必须先还清贷款或取得银行同意。

✅ 启示三:口头约定风险高,书面协议不可少

若当初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过户条件、贷款责任、违约条款,可避免今日纠纷,甚至可提前规划还款路径。

给您的建议: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

所有款项通过本人账户直接支付,保留完整凭证;

如涉及贷款,明确约定还款主体及过户触发条件;

起诉前,先评估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必要时,可提前与银行沟通,制定还款解押方案。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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