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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子照顾十年获多分遗产!法院判决拆迁安置房按份继承,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孙秀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长子赵明、长女赵红。2002年5月16日,赵建国与孙秀兰离婚。2010年7月20日,赵建国与李静登记结婚。2022年12月29日,赵建国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

赵建国去世后,其名下留有多处财产,包括:

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

二号房屋(小产权房)

一号房屋的租金收入

丧葬费及抚恤金

银行存款

拆迁补偿款

赵明、赵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上述遗产。李静作为赵建国的再婚配偶,成为本案的被告。

争议焦点:

关于二号房屋,李静提交了《定房协议书》、《住宅楼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证明该房屋系其2002年至2003年间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属于婚前财产。赵明、赵红主张该房屋系赵建国借名买房,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一号房屋,该房屋系赵建国原有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赵明、赵红主张该房屋属于赵建国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安置所得,应属于赵建国个人遗产。李静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半份额。

关于租金,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的月租金为450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已由李静收取。

关于丧葬费、抚恤金,双方均认可共计70000元,已由李静领取。双方就分割达成一致:李静获得30000元,李静向赵明支付40000元。

关于存款,李静认可其于2022年1月4日从赵建国账户现金取款70000元,2022年7月11日赵建国向其转账21170.84元,主张上述款项用于给赵建国看病及二人的日常花费。

李静另提交了自己陪护照顾赵建国就医的就医记录、票据及护工协议,证明其从2012年至2022年长期照顾赵建国就医治疗,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产范围如何认定,以及各继承人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关于二号房屋的性质认定:

根据《定房协议书》、《住宅楼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可知二号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2年至2003年间,距赵建国与李静结婚时间较远。赵明、赵红主张二号房屋为赵建国出资购买,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二号房屋为李静的婚前财产,不属于赵建国的遗产。

关于一号房屋的性质认定:

该房屋系赵建国原有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根据拆迁档案及拆迁补偿协议,赵建国所取得的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拆迁时在户人口仅有赵建国一人,李静亦自认未参与原有房屋的建设。因此,一号房屋为赵建国婚前财产转化而来,虽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购房合同是赵建国在其与李静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但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将该拆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故一号房屋属于赵建国的遗产。

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李静与赵建国长期同住,照顾赵建国生活起居以及就医治疗。李静所提供的赵建国就医治疗的票据从2012年延续至了2022年,长达十年之久。法院确认李静对赵建国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明、赵红、李静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其中李静占40%的份额,赵明、赵红各占30%的份额;

李静向赵明、赵红分别支付一号房屋的租金各22950元;

李静向赵明支付赵建国丧葬费和抚恤金40000元;

李静向赵明、赵红分别支付赵建国存款遗产各25000元;

驳回赵明、赵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拆迁安置房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合同,但其本质是对婚前财产的补偿和转化,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充分举证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李静提供了长达十年的就医记录、票据及护工协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赵建国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正确理解"可以多分"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李静通过充分举证获得了40%的份额。

区分不同财产的性质:准确区分了婚前财产(二号房屋)、婚前财产转化(一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存款)等不同性质的财产,为法院正确判决奠定了基础。

诉讼策略得当:针对不同财产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对于有争议的财产积极举证,对于无争议的财产达成和解,提高了诉讼效率。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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