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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继父占遗产,女儿如何维权?北京继承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林小雨的母亲林梅与继父王强于2017年9月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林梅与前夫育有一女林小雨。2023年11月2日,林梅因病去世。

林梅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林小雨,包括:

一套拆迁安置房(一号房屋)的合同权利

一辆小轿车

多个银行账户的存款

林梅与王强再婚时,曾签订《家庭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由各自子女继承遗产,双方相互不继承遗产。但该协议的见证人(王强的子女和林小雨)均未签字。

2023年8月1日,林梅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所有财产由林小雨一人继承。遗嘱详细列明了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的具体信息。

林梅去世后,林小雨发现继父王强从母亲账户中取走了328317.5元。此外,林梅生前出售的另一套房屋(二号房屋)所得款项中,有150.9万元在生前已转入王强账户。

林小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的合同权利由其继承

确认车辆归其所有

要求王强返还存款328317.5元

王强辩称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虽是林梅婚前财产但应有其一半份额,车辆也不应归林小雨。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

法院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王强虽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林梅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

一号房屋系由拆迁补偿得来,购房款直接从林梅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属于林梅的个人财产。按照遗嘱,该房屋由林小雨继承。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法院支持林小雨继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车辆系林梅婚前个人财产,按照遗嘱,由林小雨继承,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存款的处理:

林小雨主张的1837317.5元由两部分构成:

2022年10月4日林梅生前转账给王强的150.9万元——该款项在林梅生前由其自行处分,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王强在林梅去世后从林梅账户取出的328317.5元——该款项来源于二号房屋售房款,属于林梅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林梅的遗产,按照遗嘱由林小雨继承,王强应当返还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遗嘱由林梅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这是遗嘱有效的基础。

举证责任分配得当:王强质疑遗嘱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是胜诉的关键转折点。

财产性质认定准确:准确区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拆迁安置房和售房款的性质认定,为遗产范围的确定奠定基础。

《家庭财产协议书》的辅助作用:虽然协议见证人未签字,但协议内容与遗嘱精神一致,强化了林梅将财产留给女儿的真实意愿。

诉讼请求策略得当:将生前转账与死后取款分开处理,聚焦于王强在林梅去世后非法占有的遗产部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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