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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代书遗嘱无效案例!遗产纠纷律师深度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就王秀兰对北京市平谷区某某镇某某村一号房屋所享有份额,由五原告各继承七分之一。

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与李建国、李玉兰、李桂香、李志强共为王秀兰与李大山的子女。王秀兰与李大山共生育七女一子,即长女李玉兰、次女李明华、三女李桂香、四女李秀英、五女李丽娟、六女李美玲、七女李红梅、儿子李志强。

李玉兰婚后共生育二子,长子赵明、次子赵强,赵强婚后生育一子赵小强。2009年11月18日,李大山因病去世。因李大山的遗产继承问题,继承人之间产生诉讼。

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王秀兰对一号房屋享有二十分之十二的份额。李大山去世后,王秀兰一直由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赡养。

2016年王秀兰去世,2021年4月3日李玉兰去世,2023年1月3日赵强去世。王秀兰之女李桂香主张放弃继承。现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此次诉讼。

李志强辩称,不同意五原告的诉讼请求,王秀兰遗产的一半应由李志强继承。在李大山去世前王秀兰一直由李志强赡养,李大山去世后五原告将王秀兰控制起来,导致李志强无法尽赡养义务。

赵明、赵小强、孙丽共同辩称,同意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赵明、赵小强、孙丽主张将该三人作为一股进行继承分割,三人内部各自可得份额无需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大山、王秀兰夫妇共生育七女一子,长女李玉兰、次女李明华、三女李桂香、四女李秀英、五女李丽娟、六女李美玲、七女李红梅、儿子李志强。李玉兰与赵建国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赵明、赵强。赵强与孙丽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赵小强。

2009年11月18日李大山去世。2011年王秀兰、李玉兰、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以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为由将李志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对东店村贾家一巷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房产所应享有的份额。

2011年8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某镇某某村一号院内的北正房五间,由原告王秀兰析产继承享有上述财产份额的二十分之十二,被告李志强继承享有上述财产份额的二十分之二,原告李玉兰、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各继承享有上述财产份额的二十分之一;二、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某镇某某村一号院内的树木十一棵,由被告李志强继承所有;三、驳回原告王秀兰、李玉兰、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4日王秀兰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2018年9月6日赵建国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2021年4月3日李玉兰去世。2023年1月3日赵强去世。

另查,在本案审理中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提交一份王秀兰的遗嘱,内容为:"我王秀兰在百年以后,我的所有财产由八个子女(李玉兰、李明华、李桂香、李志强、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继承,每人平均分配一份。以前所写遗嘱作废。"在该遗嘱尾部,有立遗嘱人王秀兰和证人张三、李四签名捺印,落款日期为2010年2月22日。

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称该遗嘱为李红梅代书,王秀兰捺印,证人张三、李四各自签名捺印。

再查,在之前的案件和本案审理中,李桂香均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其对一号房屋应继承的份额。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秀兰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就李明华、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所提交的王秀兰的遗嘱而言,因该遗嘱为李红梅代书,而李红梅系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亦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关于遗产分割的处理:

王秀兰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李玉兰、李明华、李桂香、李秀英、李丽娟、李美玲、李红梅、李志强均等继承。现李桂香表示放弃继承,法院不持异议。

李玉兰、赵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玉兰继承所得的房屋份额,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赵建国、李玉兰去世后,二人所享有的份额由赵明、赵强继承。赵强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份额,为赵强、孙丽夫妻共同财产。赵强去世后,其所享有的份额由孙丽、赵小强继承。

据双方各自所述,王秀兰去世前未与李志强共同生活而是由其女儿进行赡养,李志强要求分得较多遗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识别遗嘱形式瑕疵:及时发现遗嘱由继承人代书的重大瑕疵,这是遗嘱无效的关键点。

证据收集全面:提交了之前的民事判决书、遗嘱文本、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适用精准:正确运用了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和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代书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

抓住案件核心:本案核心在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始终坚持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的观点。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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