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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工龄是关键!配偶去世后房产不能擅自处分|北京遗产纠纷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外婆去世多年,外公突然将价值千万的房“卖给”外孙女。

合同签了,过户办了,却一分房款没付。

几天后,外孙女又“回赠”20%份额给外公。

姨妈发现后起诉:“这房子有我妈一半!你们串通转移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买卖合同中涉及外婆遗产的部分无效——但外公自有份额有效。

2006年,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通过房改,以成本价购得一号房屋,使用了两人合计近80年的工龄优惠。房产证登记在李老先生一人名下。

2007年,王老太太去世,未留遗嘱。

按法律规定,一号房屋50%属李老先生个人财产,另50%为王老太太遗产,由李老先生、大女儿李某2、小女儿李某1三人共同共有。

但此后十余年,无人办理继承分割。

2023年7月3日,88岁的李老先生与外孙女张某1(李某2之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45.4万元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她,并当日完成过户。

奇怪的是: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张某1也从未支付一分钱。

两天后,张某1又与李老先生签《赠与合同》,将房屋20%份额“回赠”给他。

最终,房屋登记为:张某1占80%,李老先生占20%。

2024年3月,李老先生去世。

小女儿李某1查询档案后震惊起诉:

“母亲留下的50%份额,你们凭什么擅自处分?这根本是假买卖、真赠与,侵犯我的继承权!”

张某1辩称:

“外公晚年由我照顾,他立遗嘱要把房给我。买卖只是为方便过户。而且我已‘返还’20%份额,相当于给了你应得的六分之一,没损害你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但使用了王老太太工龄,且购房时婚姻存续;

王老太太去世后,其50%份额转为遗产,由三名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

李老先生无权单独处分整套房屋。

第二,买卖合同部分无效。

李老先生与张某1系近亲属,明知房屋存在共有权;

合同无付款、无交房、无违约条款,且从未催款,明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对李老先生自有50%份额的赠与有效;

但对王老太太遗产部分(50%)的处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构成恶意串通,该部分无效。

第三,“回赠20%”不能弥补侵权。

张某1虽将20%份额还给李老先生,但李某1作为继承人,应直接享有六分之一(≈16.67%)产权,而非通过外公间接持有;

且李老先生去世后,该20%又成为新遗产,需重新分割,无法保障李某1权益。

最终判决:

确认《买卖合同》中涉及王老太太遗产(即房屋50%份额)的部分无效;

驳回李某1要求确认“全部合同无效”的请求(因外公自有份额处分有效)。

这起案件揭示两个关键规则:

房改房使用配偶工龄,即使登记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过户行为,若侵犯其他共有人权益,相关部分无效。

作为处理过大量类似纠纷的律师,我们建议:

若父母一方去世,务必及时办理继承确权,避免他人擅自处分;

工龄优惠是认定夫妻共有的重要证据,切勿忽视;

“假买卖真赠与”风险极高,极易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不容巧取豪夺。

如果您正遭遇“亲属擅自过户父母房产”“房改房被私下处置”或“继承份额被稀释”等困境,请立即行动。专业的事,应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权属、恶意串通过户、继承人权益保护等复杂家事纠纷。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解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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