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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官司律师:离婚时自认未建房出资,拆迁时能否反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北京昌平某村,有一处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宅院(以下简称“一号院”)。李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某1、一女李某2。李某1与王某1婚后育有两女,一家四口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于一号院。

2017年,因区域开发项目启动,一号院被纳入整村腾退范围。根据《腾退补偿协议》,该宅院共获得补偿款344万余元,并确认6名安置人口(李先生、张女士、李某1、王某1及两名未成年孙女),可认购360平方米安置房。

然而,补偿款发放后不久,家庭内部出现分歧。李某1一家主张按人头均分补偿款并确认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权益;张女士则认为,前院房屋均由其与丈夫出资建造,李某1未实际参与建房,且已从家庭资金中支取大额款项,不应再主张分割。

争议的核心,源于一笔特殊的安排:2005年,李先生、李某1曾与女婿宋某签订协议,将一号院后半部分(“二号院”)出售给宋某,并约定“如遇拆迁,所有补偿归宋某”。2017年腾退前,李先生与宋某另行签署《分款协议》,由开发单位直接向宋某支付134万元。该笔款项未经过其他安置人口同意。

李先生于2019年去世后,李某1一家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四个法律问题,法院逐一厘清: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拆迁款如何处理?

法院指出,李先生、李某1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非本村村民宋某,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利益全归原主。考虑到宋某实际出资购房并翻建房屋,且双方在腾退前已就补偿分配达成一致,《分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故134万元归宋某,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剩余补偿款应如何分割?

扣除支付给宋某的134万元,剩余210万余元需在家庭内部分配。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前院北房建于2000年,南房二层建于2010年,均由李先生、张女士出资;

李某1在2010年离婚诉讼中明确陈述“未对建房出资”,该陈述已被生效判决采信;

因此,房屋重置成新价、搬家补助、移机费等与房屋实体相关的补偿,归李先生、张女士所有;

但宅基地区位补偿、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整村腾退完成奖等政策性奖励,系基于整宗宅基地及安置人口整体发放,应由6名被安置人共有;

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及已实际支付给李某1一家的周转费、生活支出等,法院酌定其仍可分得15万元。

三、安置房权益是否可确认?

法院认为,安置房指标系对特定人口的安置保障,不属于遗产。虽房屋尚未交付,但《房屋安置协议》已明确6人各享60平方米。鉴于李先生、张女士名下120平方米已用于选定一套回迁房并完成分割,剩余240平方米对应的三套安置房,应归属李某1一家四口。

律师办案体会

作为长期处理家事与不动产纠纷的律师,本案提出几点实务经验:

“安置人口”不等于“自动均分全部补偿”。补偿项目性质不同,归属规则各异。需逐项分析是基于房屋、宅基地,还是人口因素。

历史陈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另案中的自认(如“未出资建房”),可能成为本案关键证据。

家庭内部处分行为不能当然约束全体成员。即便父母与第三人达成分款协议,若涉及其他安置人权益,仍需审慎判断其效力边界。

安置房指标具有财产属性,可确权。即使尚未选房或交房,只要腾退协议已确认面积和人口,权利即可主张。

这类案件表面是“分钱分房”,实质是对家庭贡献、政策理解与法律关系的综合判断。提前厘清权属、保留建房出资凭证、关注腾退政策细节非常重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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