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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变故,遗产起争端
李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老夫妻,育有三个子女:长女李甲、长子李乙、次子李丙。2017年,李先生去世;2022年,王女士也离世。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北京房山的老宅院,原为公房,1988年以3000余元购得,当时仅有南房三间、西房两间。
1994年,次子李丙结婚后便与妻儿长期居住在该院落中。2002年,李丙夫妇出资新建多间房屋。2011年,该宅院拆迁,获得四套回迁安置房——一号、二号、三号、四号房屋。
长子李乙和外孙女王某(李甲之女)认为,这四套房应全部作为父母遗产由他们继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号、二号房屋归李乙使用,三号、四号房屋也由李乙使用,但需支付李丙“使用费”。
二、被告反驳:房子不是遗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李丙坚决反对。他指出:
四套回迁房源于全家五口人(李先生、王女士、李丙、妻子龚某、女儿李某)共同居住的宅院;
2002年新建房屋由他和妻子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协议由李先生和李丙共同签署,说明产权并非仅属老人;
李乙早年已搬离,并分得单位福利房,且未尽赡养义务;
王女士生前被李乙强行带走,临终不让李丙探望;
李乙2020年才起诉,对李先生遗产的主张已超三年诉讼时效。
此外,李丙还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银行存款、抚恤金及四个古董花瓶。
三、关键证据:一份遗嘱与两份拆迁协议
庭审中,李乙提交了一份2018年王女士手写的遗嘱:“二号房屋归我儿子李乙一人所有。”
但李丙提交的拆迁协议原件上并无“一号房屋归李乙”的字样,而李乙提供的复印件却有此内容,并盖有村委会章——真实性存疑。
村委会出具证明:老宅院自1994年起由李丙一家与父母共同居住,2002年新建房屋确系李丙夫妇出资。
四、法院评析:先析产,再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四套回迁房属家庭共有财产,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分割。其中,1988年购买的老房属李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对应部分可作为遗产;2002年新建房屋属李丙夫妇所有。
王女士的自书遗嘱有效,可处分其个人份额,但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李先生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其遗产由王女士、李乙、李丙、王某(代位继承)四人平分。王女士去世后,其份额由李乙、李丙、王某继承,王某自愿将份额赠予李乙。
房屋尚未办证,不宜确权,但可确定居住使用权:一号、二号房屋由李乙使用;三号、四号由李丙一家使用。李乙需按月支付600元使用费。
银行存款、抚恤金予以分割;古董花瓶因无证据证明存在,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未过:继承纠纷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王女士2022年去世,2020年起诉虽早于其死亡,但整体继承纠纷仍在时效内。
五、判决结果:双方各有得失,但李乙基本实现核心诉求
李乙获得两套房屋的实际居住权;
需支付少量使用费;
分得大部分银行存款和抚恤金;
李丙保住了自己出资建设对应的房屋权益。
六、律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抓住遗嘱效力:王女士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成功锁定二号房屋归属;
灵活主张“居住使用”而非“所有权”:因房屋未办证,避开确权障碍,聚焦现实权益;
代位继承+赠与结合:外孙女王某放弃继承并赠予舅舅,强化李乙份额;
有效反驳“不尽赡养义务”指控:提供探望记录、医疗缴费凭证等,削弱对方道德优势;
精准计算遗产范围:区分老房与新房,承认李丙部分权益,赢得法官信任,避免全盘否定导致败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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