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赡养多≠分得多!有遗嘱时,按遗嘱办|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一场因拆迁引发的家庭风暴

2022年春天,李某1手持一份2016年签署的打印遗嘱走进法院,要求继承母亲李某留下的全部拆迁利益——一号房屋(105㎡)、二号房屋(85㎡)、三号房屋(85㎡)及48万余元预结算款的70%。

遗嘱写得清楚:

“我名下某村一号宅院及未来所有拆迁利益,全部由次女李某1一人继承。”

可大哥李某3、二哥李某4、大姐李某2却坚决反对:

“这份遗嘱无效!见证人不是律师,程序全违规,母亲当时神志不清!”

一场围绕“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大战,就此展开。

二、一份盖着律所公章的遗嘱,为何被质疑?

争议焦点,集中在那份盖有‘乙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打印遗嘱上。

李某3、李某4、李某2提出七大质疑:

母亲86岁高龄,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疑似肺癌,无行为能力;

见证人之一张某只是律所内勤,非执业律师;

无委托协议、无见证费支付凭证,无法确定谁委托、谁付费;

未核实母亲身份证件及房产证;

无谈话笔录、无录音录像,无法证明母亲理解遗嘱内容;

无医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

遗嘱签名与母亲平时字迹不符。

更关键的是,他们指出:见证费用由受益人李某1支付,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

而李某1则提交了:

遗嘱原件(有母亲及两位见证人签字);

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还原订立过程;

2018年拍摄的母亲视频(显示其头脑清醒);

村委会证明母亲长期由她赡养。

三、法庭上的胜负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遗嘱形式:

该遗嘱属于打印遗嘱,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

虽由律所人员见证,但因律师不足两人,实际以公民见证形式完成。

只要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全程参与、每页签字+日期,即符合法定形式。

✅ 关于见证人资格:

张某虽非律师,但作为公民见证人合法;

赵某为执业律师,二人均无亲属关系;

无证据证明他们与李某1存在经济或身份上的利害关系(如合伙人、债权人等);

仅因“费用由李某1垫付”不能直接认定“有利害关系”。

✅ 关于真实意思表示:

两位见证人均证实:

母亲自述意愿;

遗嘱宣读后确认无误;

签字时神志清醒。

反观对方,未能提供任何医疗记录、鉴定报告或第三方证言证明母亲无行为能力。

✅ 关于遗产范围:

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

父亲早逝无遗嘱,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四子女各1/4);

母亲份额按遗嘱继承归李某1;

经核算,李某1最终获70%补偿款,其余三人各得约10%。

判决结果:

✅ 预结算款489439元中,李某1分得342607.3元,李某2、李某3、李某4各得48943.9元;

✅ 回迁房因未建成交付,暂不处理。

四、律师手记:这份胜诉遗嘱,赢在哪儿?

✅ 第一:打印遗嘱,公民也能见证!

很多人误以为“必须律师见证”。其实,《民法典》只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未限定必须是律师。

本案中,张某(内勤)和赵某(律师)以公民身份见证,完全合法。

✅ 第二:“利害关系”有严格界定!

仅因“受益人支付见证费”就认定“见证人无效”,是常见误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身份或经济联系(如亲属、合伙人)。

本案见证人与继承人无此类关系,法院不予采信对方主张。

✅ 第三:举证责任在质疑方!

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被继承人无行为能力;

遗嘱非真实意思;

见证程序严重违法。

空泛质疑、主观推测,法院不会支持。

给您的建议:

若父母想通过遗嘱安排拆迁利益,务必做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