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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套老房,牵出两代人的恩怨
北京西城的“一号房屋”,曾是赵家四姐妹童年的家。
这房子原是父亲赵老先生单位甲公司分配的公房。1989年,赵老先生病逝。1994年,母亲李老太太以标准价买下此房,用了夫妻合计65年工龄(父亲43年+母亲22年),实际只付了1.4万余元。
1997年,根据北京市房改政策,因夫妇工龄超65年,房屋自动转为“成本价”产权,无需补款。房产证始终登记在李老太太一人名下。
2008年,三女儿赵小三悄悄与母亲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没付一分钱——后来法院查明,这实为赠与。
2014年,李老太太去世。2019年,四女儿也离世。
2023年,大姐赵大、二姐赵二将赵小三告上法庭:“房子用了父亲的工龄,那部分价值是父亲的遗产,我们有权分!”
二、妹妹的抗辩:房是我的,你们没份!
赵小三态度坚决:
父亲1989年就去世了,不可能“买房”,房子是母亲个人财产;
购房款是我出的(出示两张收据);
我和母亲一起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房子2008年就过户给我,法院早判过合同有效,这事早结束了!
她甚至反问:“都过去十几年了,现在翻旧账,是不是太晚了?”
三、法院的关键认定:工龄=遗产!
法官没有被“房本名字”迷惑,而是聚焦一个核心问题:父亲虽未活到购房时,但他43年的工龄被用于折抵房款,这份“政策性福利”有没有财产价值?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及北京司法实践:
房改购房中,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获价格优惠,对应财产价值应视为其遗产。
法院查明:
购房总价约20万元(1994年市场价);
工龄优惠率15.8%,其中父亲占43/65 ≈ 66%;
对应父亲工龄的财产价值约为78万元(按现值700万元比例折算);
该部分由父亲的5位继承人(配偶+4子女)均分,每人约15.6万元。
因母亲李老太太已去世,她继承的那份(15.6万)随房屋一并处分,不再作为遗产;但父亲那78万,必须分给活着的继承人。
四女儿已故,其份额由丈夫和女儿继承,但他们主动放弃,转给大姐。
最终判决:
赵小三向大姐支付 52万元;
向二姐支付 26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
四、律师手记
很多家庭以为“房子写谁名就是谁的”,却忽略了房改房里藏着的“工龄遗产”。
本案中,父亲去世早,没碰过房本,但他的43年工龄实实在在换来了几十万的房价减免。这份贡献,法律不会遗忘。
赵小三虽合法取得房本,但不能“吞掉”父亲的遗产份额。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产权登记,也守护了历史贡献。
这也提醒所有家庭:
✅ 处理父母老房前,务必查清是否用了亡配偶工龄;
✅ 即便房子已过户、已出售,只要工龄被使用,继承人仍有权追索;
✅ “出资”不等于“产权”,更不等于“可独占遗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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