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先生因独生女重病,经济陷入困境。在同事赵某“高收益投资项目”的劝说下,李先生将自有住房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92.6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8日将全部款项转账至赵某账户。赵某出具两份《借款借据》,一份写明借款400万元,另一份写明155万元(实为预设高息)。
此后,赵某陆续还款96.3万元。2021年12月,赵某自杀身亡。李先生惊悉:赵某已于2021年9月与妻子郑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多套房产(包括价值超千万的“一号房屋”)全部分割完毕,赵某名下仅保留“一号房屋”,其余归郑女士及儿子所有。
李先生遂起诉赵某的前妻郑女士、儿子赵小、父母赵父赵母,要求:
郑女士作为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三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均辩称:不知情、未受益、已放弃继承,且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李先生对赵某享有296.3万元的债权(原借款392.6万元扣除已还96.3万元);
该债权可在赵某遗产范围内受偿;
郑女士、赵小虽已离婚或放弃继承,但因实际居住在赵某名下的“一号房屋”内,属于遗产实际控制人,须配合李先生处分该房产以清偿债务;
驳回李先生关于利息、夫妻共同债务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
李先生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抵押贷款,非自有资金,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合同自始无效。但合同无效≠钱不用还,借款人应返还所获款项。
已还款项冲抵本金,不计利息
因合同无效,赵某支付的96.3万元视为返还本金,剩余296.3万元为应返还款项。
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发生在离婚前夕,无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郑女士未签字、不知情,且离婚协议明确“无其他共同债务”,故不支持夫妻共债主张。
继承人放弃继承,原则上免责
赵父、赵母、赵小已合法放弃继承,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但实际控制遗产者,须配合清偿
郑女士与赵小虽放弃继承,却仍居住在“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构成事实上的遗产占有,依法负有协助债权人处置遗产的义务。
四、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原告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本案面临三大致命障碍:
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因银行贷款转贷);
债务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看似“无财产可执行”。
我们的破局策略是:
✅ 主动承认合同效力瑕疵,转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避免全案被驳;
✅ 精准锁定“一号房屋”为赵某遗产,并证明郑女士母子实际占有;
✅ 援引《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制度,主张实际控制人负有配合义务;
✅ 放弃高息诉求,聚焦本金返还,提升法院支持概率。
最终,法院不仅确认债权金额,更判令实际控制人配合执行,为后续申请强制拍卖“一号房屋”奠定坚实基础。此案警示:即使借款合同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只要房子还在他们手里,债主就有权追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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