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老先生与李老太太系夫妻,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王老先生于1997年去世,未留遗嘱。李老太太于1999年通过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了单位分配的“一号房屋”,购房时使用了王老先生31年工龄及自身28年工龄,并享受教师优惠,房屋登记在李老太太一人名下。
2011年4月,李老太太与小儿子王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3万余元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王丙,并当日完成过户。但王丙从未支付房款,李老太太亦未主张。李老太太于2018年去世后,王甲、王乙发现房屋已被过户,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王丙辩称:房屋系母亲个人财产,因自己长期照顾母亲,母亲自愿将房屋赠与自己,签买卖合同仅为办理过户手续,属“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他还提交了一份2008年的自书遗嘱及授权委托书,但两原告质疑签名真实性。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王丙与李老太太于2011年4月19日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判决意味着房屋产权应回转至原状态(或作为遗产重新分割),王甲、王乙依法享有对父亲遗产部分的继承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对应财产权益属遗产
虽然房屋登记在李老太太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王老先生的工龄折抵房款,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王老先生的遗产,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包括李老太太及三子)共同继承。
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含遗产份额的房产,构成恶意串通
李老太太与王丙在明知房屋包含王老先生遗产份额的情况下,未通知其他继承人,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王丙名下,且无实际付款,实质是规避遗产分割,损害了王甲、王乙的合法权益。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不能对抗第三人继承权
即便双方真实意思为赠与,但因标的物包含他人遗产份额,处分行为无效。赠与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属于其他继承人的潜在份额。
遗嘱真实性存疑,且即使真实,亦不能溯及影响此前处分行为的效力
法院未采信遗嘱证据,但即便采信,2008年遗嘱也不能证明2011年过户行为合法,因遗产尚未分割,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全部产权。
四、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核心在于打破“房产证写谁名字就是谁的”误区。我们重点围绕三点展开:
工龄折算的财产属性: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及司法实践,证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形成的财产利益属于遗产;
恶意串通的认定:强调“零对价过户+隐瞒其他继承人”的典型特征,符合《合同法》第52条无效情形;
举证策略:虽对方提交遗嘱,但我们聚焦于过户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而非纠缠于遗嘱真伪,降低举证难度。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确认合同无效,为后续遗产析产和继承奠定基础。此案也警示:父母想把房给某个子女,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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