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刘与妻子王某育有一子刘某、一女刘某1。
二人在村内一号院拥有宅基地,1980年前后建有北房。
后院内又建南房及东西配房,双方对建造人存在争议。
老刘于2020年去世,王某于2021年去世。
2020年底,一号院被甲公司拆迁,签订协议获得:
拆迁补偿款68万余元;
两套回迁安置房(共计约171㎡,对应200㎡安置指标);
安置人口4人:王某、刘某、刘某配偶赵某、儿子小刘(独生子女奖励40㎡)。
拆迁款由刘某领取,两套房认购协议由刘某签署,购房款从拆迁款中抵扣。
刘某1多次协商分割未果,遂起诉要求分得存款、拆迁款、房屋折价款、“人头费”、抚慰金、丧葬礼金等共计59万余元。
刘某辩称:
南房及附属物全由其出资建造,不应分割;
拆迁款中大部分属家庭共有,母亲仅占1/4;
已支付大量丧葬及医疗费用,应全额扣减;
回迁房系基于其家庭(含配偶、子女)的安置资格,与姐姐无关。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父母遗产范围,并按法定继承均分;
✅ 刘某1应得各类款项合计380,846.84元;
✅ 扣除双方无争议及法院认定的合理支出230,556.65元后,
✅ 刘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刘某1 150,290.19元;
❌ 回迁房因未办理产权证,暂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拆迁利益需分层析产:区分“家庭共有”与“个人遗产”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按4名安置人平均分配,王某占1/4;
房屋重置成新价:北房属父母共建,全部计入遗产;南房及配房,酌定由父母与刘某夫妇四人共有,每人1/4;
附属物、周转费、搬家费等:结合居住和使用情况,认定为四人共有。
2. 子女出资建房 ≠ 取得房屋产权
刘某虽主张南房由其出资建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综合建房时间、家庭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建设,非其个人财产。
3. 回迁房暂不处理,保障后续诉权
因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属尚不明确;
法院明确:可待产权登记后另行起诉分割,避免程序空转。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拆解拆迁补偿结构:将68万补偿款逐项分类,厘清哪些属于父母遗产,哪些属家庭共有;
反驳“谁建归谁”误区:强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即使子女出资,若无明确约定,仍可能视为家庭共有或父母财产;
保留房屋诉权:虽本次未分割房产,但通过确认安置面积来源,为后续主张折价款打下基础。
重要提醒:
⚠️ 拆迁补偿≠全部可继承,需先析出被继承人份额;
⚠️ 未办证的回迁房,法院通常不直接分割,但可锁定权益比例。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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