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张与李女士于1982年结婚,育有一女张某2。
2005年12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双方对共同财产自行协议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离婚前,二人共同创办甲公司,股权登记在李女士名下(80%)。
原告称:离婚时双方签有《协议》,约定“甲公司归老张所有,李女士配合过户”。
但该协议仅有“李女士”签名,老张未签字。
离婚后,老张与王女士再婚,育有一子张某1。
2020年4月,老张因癌症去世,未留遗嘱。
此后,王女士与张某1起诉,要求:
继承甲公司80%股权;
李女士及张某2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李女士辩称:
离婚时已约定“谁名下财产归谁”;
老张生前15年从未主张股权,病重期间也未要求过户;
所谓《协议》不成立,且早已过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甲公司80%股权属李女士个人财产,非老张遗产;
✅ 《协议》因形式瑕疵+长期未履行+行为矛盾,不予采信;
✅ 即使协议有效,也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协议”不能作为有效分割依据
协议仅有李女士签名,老张未签字,无法证明双方合意;
老张生前15年从未主张过户,病重期间亦未安排,与“归其所有”说法矛盾;
公司一直由李女士以股东身份决策,老张仅以“管理者”身份领薪,无股东实质权利。
2. 长期履行状态可推定财产归属
离婚后,双方名下财产(包括其他公司股权、房产)均维持登记状态不变;
在另案继承诉讼中,法院已确认“登记在谁名下即归谁所有”为双方实际分割原则;
此种长期稳定状态,具有高度可信性。
3.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不再受保护
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3年诉讼时效;
老张自2005年离婚至2020年去世,从未起诉主张权利;
继承人不能因被继承人死亡而获得超越其本人的权利。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抓住“长期履行+沉默默认”这一核心事实——15年无异议是证据;
瓦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双方签字、无履行行为、与客观事实矛盾;
精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切断原告程序权利;
用另案生效判决佐证分割原则——形成证据闭环。
重要提醒:
⚠️ 离婚时“自行分割”必须留痕!口头或单方协议风险极高;
⚠️ 权利要及时主张!超过3年未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 登记+实际控制+长期无争议 = 法院认定归属的关键三要素。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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