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赵某1、赵某2(儿子)、赵某3(女儿)。
二人去世后,留下一号房屋(央产房,80余平方米)。生前未立有效遗嘱,但父亲临终前曾通过家庭录像表示:“房子给孙子赵某4,女儿赵某3的儿子可住50年。”
该录像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亦未记录日期、姓名。
赵某3长期与父母住对门,负责日常照料、就医陪护、丧葬事宜。两位儿子婚后各自成家,较少同住。
父母去世后,赵某1、赵某2起诉要求:
按法定继承均分一号房屋;
判令赵某3及其家人立即腾退房屋;
支付自2022年8月起的房屋使用费(8000元/月)。
赵某3辩称:
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父亲虽有录像意愿,但即便无效,也不影响自己多分;
家人居住是基于老人同意,非“霸占”,不应付使用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赵某3继承40%份额,赵某1、赵某2各继承30%;
❌ 驳回原告关于腾退房屋、支付使用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录像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遗赠无效
《民法典》规定,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并记录姓名、日期;
本案录像仅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亲属在场,见证人资格不符,故遗赠不成立。
2. 尽较多赡养义务,可在法定继承中多分
赵某3与父母居住相邻,长期承担就医、陪护、丧葬等主要责任;
社区证明、医疗票据、丧葬支出等形成证据链;
法院据此酌定其继承40%份额,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3. 亲属居住不构成“无权占有”,不产生使用费
赵某3家人入住系基于老人生前同意,属家庭内部安排;
继承尚未确权前,居住具有事实基础与亲情合理性;
原告主张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 腾退与居住权争议,不属于继承案件审理范围
房屋已判按份共有,后续如何使用、是否分割,应另案处理;
继承纠纷仅解决权属份额,不直接处理物理分割或腾退。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不依赖瑕疵遗嘱,转而聚焦“赡养事实”——用社区证明、医疗记录、丧葬票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精准反驳“使用费”诉求——强调居住源于老人意愿+家庭合意,非侵权;
接受“多分”而非“独得”——务实策略赢得法官心证,避免因强求遗嘱效力而全盘皆输;
重要提醒:
⚠️ 家庭录像≠有效遗嘱!必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 照顾父母是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保留所有支出、陪护、沟通记录;
⚠️ 继承未决前,亲属居住一般不产生使用费!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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