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女士与钱先生于1992年结婚,婚后与公婆(钱父、钱母)共同居住在一套公租房内。1999年,该房屋启动房改,因钱父工龄较长,可大幅折抵房款,全家商议以钱父名义购买。赵女士称,她当时拿出1.7万元买断工龄补偿款,并向公婆借款5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后续已归还借款。
2001年,房屋以钱父名义签订《房改购房协议》,总价约1.98万元,折算了钱父与钱母双方的工龄。2002年,房产证登记在钱父一人名下。2000年钱父去世后,其他子女均公证放弃继承,房屋由钱母单独继承,并于2020年以416万元出售。
2014年赵女士与钱先生离婚,离婚协议明确“无共同财产、无房产”。2023年,赵女士起诉,主张房屋系其与钱先生实际出资购买,要求分割售房款中的104万元。
钱母及子女辩称:房屋是钱父钱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的1.7万元仅为临时借款,且早已归还,她无权主张产权。
二、裁判结果
驳回赵女士要求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
仅认定其1.7万元为夫妻共同债权,判令钱母向赵女士支付8500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屋性质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原为钱父承租的公房;
购房时使用了钱父、钱母双方工龄;
登记在钱父名下,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 符合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特征。
无借名买房或共有约定: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证明“借名”或“共有”,仅凭出资不能推翻物权登记。
出资不等于产权:
即使1.7万元确为出资,在无约定情况下,仅构成债权(借款),不产生物权效力。
离婚协议已确认无房产纠纷:
双方在离婚时明确“无共同房产”,进一步削弱其事后主张产权的合理性。
举证责任在原告:
主张物权者需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以小额出资主张大额房产份额”纠纷,我们成功守住房产的关键在于:
紧扣房改政策本质:强调工龄折算、成本价购买、承租人身份三大要素,锁定房屋为老人夫妻共同财产;
瓦解“出资=产权”误区:明确区分债权与物权,指出“出钱≠拥有房子”;
利用离婚协议反制:对方已在离婚时放弃房产主张,现又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精准适用举证规则:将举证责任牢牢压在原告一方,使其无法自圆其说。
重要提醒:
参与亲属房改购房,若想主张产权,必须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产权比例及未来处置方式。否则,即便出过钱,也可能仅被视为“帮忙”或“借款”,无法分享房产增值收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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