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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仍可主张借名房?关键看是否分割|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林梅和陈强2003年结婚。2008年,因夫妻俩都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便商量借用陈强朋友之妻吴莉的名义,买下了一号房屋。

房款62万余元全部由林梅和陈强支付,房屋装修后一直由林梅居住。2013年,两人离婚,但未分割这套房。林梅继续住在一号房屋里,一住就是十多年。

没想到,2016年,吴莉竟将房屋“卖”给了陈强的新婚妻子周颖,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林梅立即起诉,主张买卖无效。法院很快作出A号判决,认定该交易系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无效。

然而,房屋却迟迟无法回转——因为陈强随后另案起诉,要求吴莉将房屋直接过户到他个人名下,理由是:“当初是我一个人借名买房,林梅没签合同,不是当事人。”

林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

周颖将房屋先返还登记至吴莉名下;

吴莉再协助将房屋过户至林梅与陈强二人名下。

她强调:房是婚内共同出资购买,虽用他人名字,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作为共有人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颖须将一号房屋先返还登记至吴莉名下;

✅ 吴莉在完成上述登记当日,必须协助将房屋过户至林梅与陈强二人名下。

林梅成功守住自己对房产的共有权益。

法院说理

法院首先确认:借名买房行为合法有效。

尽管双方未签书面协议,但购房款由林梅与陈强共同支付,房屋长期由林梅实际居住,且此前生效判决已认定借名事实,故吴莉应配合过户。

关键争议在于:该过户至一人还是两人名下?

法院从三方面分析:

第一,无书面协议,不能仅凭吴莉单方《证明》锁定合同相对人。

吴莉曾写“房子归陈强”,但该声明系其单方出具,林梅未签字认可,且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否定林梅的共有权。

第二,房屋性质决定权属归属。

一号房屋系林梅与陈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即便登记在他人名下,依法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不影响林梅的物权主张。

第三,登记至二人名下更公平、更利于后续处理。

如今陈强已再婚,若房屋仅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可能引发新的权属争议;而登记为双方共有,既尊重历史事实,也为日后分割留出空间,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

因此,林梅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揭示了借名买房在离婚场景下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对实际出资的配偶:

即使未签署购房合同,只要能证明婚内共同出资+实际占有,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前夫试图“独吞”房产,应及时起诉确权,避免对方通过二次交易转移资产。

对名义购房人:

不要轻信“只是帮忙”,一旦卷入离婚纠纷,可能被多方追责;

通用建议:

借名买房本就高风险,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完整付款、装修、居住证据;

离婚时,务必对隐名资产进行清理和分割,否则后患无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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