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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净身出户”?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分房条款|房地产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9年8月9日,林秀云遭遇一场严重车祸,肇事司机是张伟。

就在她躺在医院治疗期间——5天后,张伟与妻子陈芳火速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夫妻共有的位于大兴的一号房屋,归女方陈芳单独所有。”

2020年9月,法院判决张伟赔偿林秀云各项损失108万余元。

然而,当林秀云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张伟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唯一财产房屋,早已“消失”在离婚协议中。

更蹊跷的是,张伟和陈芳突然改口:

“房子不是我们的,是我小舅子陈浩借我们名字买的!”

他们甚至拿出一份《协议》,声称陈浩才是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

林秀云不信:

“车祸刚发生就离婚分房,还说房子是别人的?这分明是联手转移财产!”

她立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号房屋归陈芳所有的条款;

裁判结果(A号判决)

法院判决:

✅ 撤销张伟与陈芳《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号房屋归陈芳所有的约定;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债务人在侵权责任确定前后,通过离婚无偿放弃房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关键认定如下:

第一,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伟放弃份额构成“无偿转让”。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芳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将全部产权归陈芳,张伟未保留任何权益,实质是将其应得50%份额无偿赠与配偶。

第二,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关键期,具有明显逃债意图。

车祸发生于2019年8月9日;

离婚及房产分割完成于8月14日;

此时林秀云尚在住院,损害后果已显而易见。

法院认为:时间点高度敏感,难巧合。

第三,“借名买房”抗辩不成立,且非本案审查范围。

张伟、陈芳、陈浩虽提交付款记录、协议等,但:

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产权证均以陈芳名义签署;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仅作形式审查,以登记为准;

若真存在借名关系,应另案确权,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第四,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

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证明该处分行为实质性损害了林秀云的债权。

因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支持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恢复张伟对房屋的潜在权益,供后续执行。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债权人提供了警示:

紧盯债务人“突击离婚”。

若对方在事故、诉讼、催款后迅速离婚并“净身出户”,极可能是恶意转移。

债权人撤销权是追债利器。

只要证明“无偿处分+影响债权实现”,即可申请撤销,无需等待确权诉讼。

给客户的建议:

若你胜诉后发现债务人“人间蒸发”,请立即:

✅ 查询其婚姻、房产变更记录;

✅ 收集离婚协议、过户时间等证据;

✅ 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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