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7年,周明远想在辽宁老家为母亲购置一套养老房。
但因当地政策原因——若以自己名义购房,将影响母亲享受农村移民补助,他决定借用邻居林秀兰的名义买房。
双方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
“房屋由周明远全款出资,登记在林秀兰名下,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周明远所有。”
随后,周明远直接与原房主签约,分两笔转账45.3万元购房款,并持有全部原始票据。
房屋过户后,一直由其母亲居住至今,林秀兰从未踏足。
然而,两年后风云突变。
林秀兰因一起北京的金融债务纠纷(涉及1250万元!),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2019年8月,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号房屋。
周明远提出执行异议,却被驳回。
无奈之下,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停止执行一号房屋,解除查封。”
债权人赵强、李伟坚决反对:
“房子登记在林秀兰名下,就是她的财产!借名协议不能对抗我们这些善意第三人。”
林秀兰本人则当庭承认:“房子是周明远买的,我没出一分钱,也不该被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不得执行一号房屋;
✅ 确认周明远作为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借名买房是否真实?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
关键认定如下:
第一,借名关系真实存在,且证据链完整。
有书面《借名购房协议》;
购房款由周明远直接支付给原房主;
房屋自始由其家人占有使用;
所有税费票据、合同原件均由其持有;
借名动机合理(为保留农村补助资格)。
第二,本案不涉及抵押权等优先权,仅为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法院强调: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适用于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只要借名人能证明真实出资+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即可排除执行。”
第三,登记名义人自认非权利人,进一步佐证事实。
林秀兰明确表示“未出资、不知情、不主张权利”,削弱了登记公示的对抗效力。
第四,债权人非善意取得担保物权,仅为一般申请执行人。
其债权基于合同纠纷产生,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故不能对抗真实权利人。
因此,法院认为:
“周明远对一号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借名买房”提供了重要参考:
不是所有借名都无效。
若借名目的不违法(如为享受政策优惠而非规避限购),且证据充分,法院可能认可其真实性。
普通债权人 ≠ 抵押权人。
如果房子没被抵押,只是因债务被查封,实际出资人有机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产。
证据链必须闭环:
书面协议+直接付款凭证+长期实际占有 +合理解释借名原因是胜诉关键。
及时行动至关重要。
一旦房屋被查封,必须在尽快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将丧失救济机会。
给客户的建议:
若你因特殊原因借名购房,务必:
✅ 签订详细书面协议;
✅ 用自己账户直接支付房款;
✅ 保留所有票据并实际入住;
✅ 一旦发现房屋被查封,立即联系专业律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