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王强与赵敏协议离婚,约定:
儿子由赵敏抚养;
夫妻共有的一号房屋(市值约250万元)归赵敏所有;
王强分得一辆旧车。
2016年底,因孩子希望父母复合,两人未办理复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重新同居,共同抚养孩子。
2017年,赵敏提出:将一号房屋出售,用售房款为双方各买一套房——
王强名下无房,可享首套房政策,贷款购买二号房屋;
赵敏另购三号房屋,各自还贷,方便王强执勤时居住,避免影响孩子休息。
随后,赵敏以170万元首付款(来自一号房屋售房款)支付了二号房屋的购房款,并与卖家签订合同,但网签和产权登记在王强名下。
此后五年,王强偿还二号房屋贷款,赵敏偿还三号房屋贷款,双方各自居住。
2021年,两人再次发生矛盾,赵敏将王强赶出三号房屋,并将二号房屋出租。
王强起诉,要求确认二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赵敏辩称:
房屋是她出资购买,只是借王强名义签约;
若法院判房归王强,必须返还她支付的170.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二号房屋归王强所有;
✅ 王强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赵敏支付170.6万元(含首付款及首期贷款)。
注:法院认定,虽登记在王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赵敏个人财产,属同居期间析产纠纷,需补偿出资方。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重点厘清三大法律关系:
离婚后未复婚,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财产权利:
双方2014年已合法离婚,2016年后的共同生活属于非法同居,不自动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一号房屋系赵敏个人财产,售房款为其个人资金:
离婚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赵敏,其出售所得仍属个人财产,不因同居而转化为共有。
二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强名下,但出资源于赵敏:
首付款170万元+首期贷款6000元均由赵敏支付;
王强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赠与”或“共同出资”;
登记行为不能单独推翻实际出资事实。
法院强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初步证明,但并非最终依据。
在同居关系中,应结合出资来源、资金性质、双方真实意思综合判断权益归属。”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离婚后同居购房 + 登记与出资分离”的典型,警示:
离婚后即使“复合”,不复婚就无夫妻财产共有:
所有大额支出、购房行为均按一般共有或借贷处理,风险极高。
用个人财产为对方买房,务必保留“借款”或“代持”证据:
赵敏若当时签署《借款协议》或《代持确认书》,可避免后续争议。
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归谁:
尤其在同居、亲属、朋友间,法院优先审查资金来源与真实合意。
✅ 建议:
离婚后如需共同购房,先签订书面协议;
若一方出资登记对方名下,明确是赠与、借款还是代持;
避免“口头约定”,所有安排书面化+公证更稳妥。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离婚后同居析产、借名买房、房屋确权等复杂家事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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