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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胜诉拿回房产,儿媳“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被否定|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李建国(60余岁)看中一套位于西城的大户型住宅(即一号房屋),但因年龄超限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于是,他与小儿子李强商定:以李强名义签约购房,房款由李建国支付,产权实际归李建国夫妇所有。

购房时,李建国支付定金1万元,其长子李伟代付首付款近48万元;后续193万元银行贷款,也均由李建国账户逐月还款,并于2011年一次性结清。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李建国夫妇居住,物业、供暖、水电等费用均由其承担,所有购房原始凭证也由李建国保管。

2010年1月8日,在李强与王芳结婚前夜,三人签署一份《声明》: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以李强名义购买,房款及月供均由李建国支付,不属于李强所有,仅为代持。”

2010年3月,房屋登记在李强名下。

2017年,李建国去世,未留遗嘱。

2022年,李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将房屋按法定继承分配给母亲及四位兄姐。

然而,王芳坚决反对,称:

房屋是婚房,登记在李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款实为李强多年劳务报酬及她帮李建国炒股的提成;

那份《声明》是酒后签署,她根本不记得;

李强兄姐是恶意串通,想卖掉房子分钱。

五位原告(李母及四子女)遂起诉,要求李强及王芳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五人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李建国与李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李强、王芳于判决生效7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五原告名下;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定,即使房屋登记在婚后,只要能证明借名合意+实际出资+占有使用,配偶不得主张共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重点回应了王芳的核心抗辩,逻辑严密:

借名具有合理动机:

李建国年逾六旬,确已超过银行贷款年龄上限,借子女名义购房符合常理。

关键证据《声明》真实有效:

签署于结婚前夜,彼时房屋尚未办证,李建国为防争议要求书面确认,符合生活经验;

王芳称“喝酒不记得”,但未提供反证,法院不予采信。

出资链条完整清晰:

首付款由李伟代李建国支付;

贷款账户流水显示,90%以上还款来自李建国本人账户;

王芳所称“劳务报酬”“炒股提成”无任何证据支持。

房屋由李建国夫妇长期占有使用:

十余年物业、供暖、水电票据均以李建国夫妇名义缴纳;

购房发票、契税单、维修基金收据等原件均由李母持有。

配偶不能仅凭“婚后登记”主张产权: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父母借子女名买房 + 子女婚后配偶主张共有”的典型胜诉案例,启示:

“婚后登记=夫妻共有”不是铁律:

若能证明房屋系他人出资、借名、占有,且配偶曾知情(尤其有书面确认),法院可否定共有属性。

婚前签署的权属声明极具价值:

本案《声明》签署于结婚前夜,成为击破“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的关键武器。

✅ 建议:

父母借名购房,务必保留完整出资凭证+书面协议;

若子女已婚或即将结婚,让配偶签字确认代持事实;

房屋交付后,由实际权利人直接缴纳各项费用并保留票据。

注:本案五原告虽经历家庭变故与外部阻力,但因证据扎实、逻辑闭环,最终成功拿回父亲房产,彰显法律对真实权利的保护。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夫妻财产争议、继承确权等复杂家事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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