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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遇夫妻共有房,立即启动代位析产程序|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甲公司因金融借款纠纷将周明远(连带保证人)、其配偶李静及两家关联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法院A号判决判令:周明远对近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周明远与李静名下的一号房屋(共同共有)。但因产权证未明确份额,法院无法处置,于2022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甲公司发现:

一号房屋虽于2009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但购房合同系周明远2005年婚前签署;

李静称房屋实为其个人出资购买,仅因周明远有北京户口才登记为共有,并提交了《借名买房协议》《婚前协议》等文件。

甲公司认为:这些协议明显是为逃避执行事后补签,且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为推进执行,甲公司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二条,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周明远对一号房屋享有50%份额。

周明远、李静辩称:房屋系李静婚前全款出资,周明远仅为“挂名”,实际份额为0。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周明远对一号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注:该判决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甲公司可申请拍卖周明远名下50%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债权人能否代位请求析产?周明远是否享有份额?

经查:

一号房屋虽由周明远婚前签约,但产权登记于婚后,且明确为“共同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出资来源,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静所称“借名买房”“婚前全款出资”,无银行流水、付款凭证等佐证,且此前从未提出异议;

更重要的是,夫妻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甲公司对周明远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而周明远怠于析产,已影响债权实现,符合代位析产条件。

法院强调:

“共同共有不等于份额不明。

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夫妻对共同共有房产各占50%,债权人有权代位主张析产,以保障执行。”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债权人破解“夫妻共有房执行难”的经典范例,三点启示:

“共同共有”≠无法执行:

法院可依法推定各占50%,债权人可申请拍卖债务人份额;

“借名协议”对外无效:

夫妻间事后补签的协议,若无真实出资证据,不能阻却执行;

代位析产是利器:

当债务人名下房产因共有状态无法处置时,立即提起析产诉讼,是推进执行的关键一步。

✅ 建议: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勿因“份额不明”放弃执行;

及时提起代位析产之诉,锁定债务人份额;

对“突击离婚”“补签协议”等行为,重点质疑真实性与形成时间。

注:本案甲公司通过精准运用代位析产制度,成功打破执行僵局,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路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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