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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出资但房归小夫妻,因儿媳未参与借名且登记为共有产权|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0年,王建国、李秀英夫妇因年近六旬,担心银行贷款年限受限,遂决定以儿子王磊名义购买位于顺义区的一号房屋。当时王磊已与张婷结婚三年。

房屋总价约20.4万元,首付款5万元由王建国夫妇支付,剩余16万元以王磊名义办理20年按揭贷款。自2002年交房起,王建国夫妇即入住一号房屋至今,并长期缴纳物业、供暖等费用。房贷亦由其按月存入王磊还款账户,直至2017年。

2017年6月,王磊、张婷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并于同年8月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

2021年,王磊、张婷起诉父母要求腾房并支付占用费。法院在A号判决中驳回其诉求,认为父母长期居住具有合理性。

此后,王建国、李秀英反诉,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请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王磊、张婷坚决否认,称:购房系夫妻共同行为,父母出资仅为资助,且从未约定借名。所谓“借名”是房价上涨后临时编造的理由。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建国、李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权属维持现状,归王磊、张婷共同所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经查:

王建国夫妇虽支付首付款及大部分房贷,但所有购房文件(合同、收据、贷款合同)均以王磊、张婷名义签署;

房屋自始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婷作为共有人从未同意“借名”安排;

原告提交的“买房记录”“遗嘱”等均为单方自书材料,无被告签字确认;

亲属证言多为“听说”,证明力薄弱;

更关键的是,原告明确表示仅借用王磊一人名义,未与张婷达成任何合意。

法院强调:即便存在父母与儿子之间的内部约定,也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配偶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将夫妻名下房产直接判归父母所有。

此外,2017年贷款结清后长达三年未主张过户,亦不符合“借名买房”的常理。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家庭内部房产安排的三大法律雷区:

“只借儿子名,不问儿媳意”风险极高:婚后购房登记夫妻名下,即推定为共同财产,单方父母难以突破;

口头协议+自书材料=举证失败:无书面协议、无配偶确认,法院无法认定借名合意;

长期不确权=默认放弃:十余年未主张权利,尤其在贷款结清后仍不行动,法院视为接受现状。

✅ 正确做法:

若确需借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名协议;

明确约定出资性质、产权归属、过户条件;

保留完整付款凭证,并备注“代付购房款”;

在政策允许时及时办理过户,避免久拖生变。

特别提醒:法院虽驳回确权请求,但仍强调——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出唯一住房。亲情与法律,需兼顾平衡。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父母出资、婚后房产、亲属间产权争议,已成功代理多起借名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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