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张秀英系夫妻,其子王磊与李婷于2009年结婚。因王建国夫妇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而李婷具有通州区户籍,2015年,二人决定以王磊、李婷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
2015年3月,王磊、李婷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总价204万余元。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王建国、张秀英支付,包括:
购房款2041952元
团购信息费60000元(向乙公司支付)
契税30629.28元
公共维修基金18296元
2016年12月,王磊与李婷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对一号房屋进行分割,仅约定若无法支付46万元补偿款,则出售该房。
2019年,李婷起诉甲公司及王磊,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法院在A号判决中查明: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王建国、张秀英,但因合同相对性,仍判令将房屋登记至王磊、李婷名下。
2020年,李婷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王磊,B号判决认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王磊所有,由其支付李婷200万元折价款。
此后,王建国、张秀英提出执行异议,被C号裁定驳回。无奈之下,二人起诉王磊、李婷,要求返还全部出资款及利息。
王磊认可款项为借款,同意偿还;李婷则主张系婚内赠与,拒绝返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王磊、李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王建国、张秀英以下款项:
购房款 2,041,952 元
团购信息费 60,000 元
公共维修基金 18,296 元
契税 30,629.28 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父母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
李婷虽主张系赠与,但未提供任何书面赠与协议或明确表示;
王磊始终否认赠与,认可为借款;
在离婚调解中,李婷仅主张46万元补偿,未提及房屋系受赠所得,与其“赠与”主张矛盾;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资助购房属常见现象,但不能推定为无偿赠与。
法院强调:子女成年后,父母无继续供养义务。大额出资若无明确赠与意思,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责任。
因此,王建国、张秀英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由王磊、李婷作为房屋共有人共同偿还。
四、律师提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父母出资≠自动赠与”。
许多家庭误以为“钱给了孩子就是他们的”,但司法实践已明确:
赠与需明示,沉默或默认不构成赠与;
大额出资天然具有借贷属性,尤其在子女已成年、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
即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也不影响父母主张债权。
⚠️ 但需注意:
若父母曾口头或书面表示“给你们买房”“不用还”,或长期未主张权利,可能被推定为赠与。
✅ 建议:
父母出资时,可签署简单《借款协议》或保留聊天记录;
若暂不便明确性质,至少保留完整付款凭证;
子女婚姻出现风险时,尽快通过法律程序固定债权。
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父母出资、借名购房、离婚房产分割等复杂家事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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