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国栋与王素芬夫妇育有四名子女:李伟、李芳、李军和李鹏。
2003年,李国栋作为承租人,参加单位公房房改,以39201元的价格购得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号房屋,并于2003年12月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李国栋一人名下。购房时,折算了李国栋与王素芬的工龄优惠近40%。
李鹏称:
“房款是我出的,手续是我办的,只是用了父亲的名字。我们全家都同意,属于借名买房。”
他提交了部分取款记录(约1.7万元)及一段录音,试图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但三位兄妹反驳:
“钱是我们父亲出的,李鹏只是经手。就算他垫付过,也是家庭内部往来,不是借名。”
更关键的是:
购房后,一号房屋由父母及李鹏的女儿共同居住,并非李鹏一家独住;
李国栋2004年去世,王素芬2013年去世,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李鹏从未要求过户;
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权属文件,一直由父母保管,后由兄妹持有;
李鹏承认,曾向两位兄妹各借1万元用于购房,但兄妹称:“那是借给我们父亲的。”
2023年,李鹏突然起诉三位兄妹,要求:
✅ 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 三兄妹承担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一号房屋为李国栋与王素芬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主张借名买房,需综合以下要素判断:
是否存在借名合意:
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必须有明确“仅为代持”的约定。
→ 本案中,无任何协议,录音内容亦不能证明三方达成合意。
是否全额出资并能举证:
李鹏仅提供1.7万元取款记录,远低于总房款(近4.1万元),且无法证明该款用于购房。
→ 出资证据严重不足。
是否实际控制和占有房屋:
借名买房中,真实权利人通常独占使用或出租管理。
→ 但一号房屋长期由父母及孙女共同居住,李鹏本人并未实际掌控。
是否及时主张权利:
李国栋2004年去世,若真属借名,李鹏应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过户。
→ 沉默十余年,明显违背常理。
综上,法院认为:一号房屋系李国栋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享受工龄优惠,具有强烈身份属性,不属于可随意代持的商品房。李鹏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借名购买房改房的风险:
⚠️ 第一,房改房≠普通商品房。
房改房带有福利性质,购房资格、工龄折扣均与特定身份绑定。即使全家“口头同意”,也存在风险。
⚠️ 第二,“我出过钱”不等于“房子归我”。
家庭成员间资金往来复杂,垫付、借款、赠与混杂。若无清晰书面约定+完整付款凭证,法院将视为家庭内部支持,而非投资性出资。
⚠️ 第三,长期不主张权利=放弃权利。
父母去世多年才突然要房,法院会高度怀疑动机。权利要及时行使,沉默即默认接受现状。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改房、央产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纠纷,擅长从工龄折算、居住事实、家庭背景多维度构建抗辩策略,守护合法继承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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