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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将房产50%赠我并加名,公婆起诉确权被驳回|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和刘淑芬是一对老夫妻,2012年,他们全款出资149万元,购买了一号房屋。

因名下还有其他未登记房产,担心“登记麻烦”,便直接将房子登记在独子赵磊名下。

此后多年,老两口偶尔缴纳水电、宽带等费用,但从未办理过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向儿子主张过产权。

2019年,赵磊与周婷再婚。

2021年,因婚姻出现危机,赵磊向父母出具一份《承诺书》,写明:“我对一号房屋仅有居住权,产权归父母所有。”

但这份文件只有赵磊一人签字,周婷毫不知情。

2023年,赵磊为挽回婚姻,与周婷签订《婚内协议》,自愿将一号房屋50%份额赠与周婷,并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变为赵磊与周婷共同共有。

2024年,周婷起诉离婚。

赵建国夫妇这才得知房子已加名儿媳,立即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让儿子儿媳配合过户。

周婷坚决反对:“房子登记在赵磊名下十年,他有权处分。赠与已完成,你们无权要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赵建国、刘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属于赵磊与周婷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主张所有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出资不等于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房屋自2014年登记在赵磊名下起,即发生物权效力。父母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往来,不能推翻登记效力。

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理动机。

父母均为北京户籍,无限购障碍;所谓“节省登记费”理由不成立(其他房产也未登记);现实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更符合赠与常理。

单方《承诺书》不能约束不知情的第三人。

赵磊2021年出具的“仅享有居住权”承诺,未经周婷签字确认,对其无法律约束力。

儿子多次以所有权人身份处分房屋。

先签《保证书》称“名下财产归妻子”,后签《婚内协议》赠与50%份额,并完成登记——行为逻辑一致,印证其自认所有权。

父母长期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若真为借名,为何近十年不办过户?直到儿媳起诉离婚才行动?此有违借名买房的一般交易习惯。

综上,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房屋按登记状态认定归属。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出钱 ≠ 拥有”,尤其当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时!

很多父母认为:

“房子是我买的,写孩子名字只是图方便”;

“他签了字承认房子是我的,肯定没问题”;

“儿媳刚进门就想分房?太贪心!”

但法律只看登记+合意+合理性。一旦登记完成,子女就是法律上的产权人,他可以抵押、出售、赠与配偶。

✅ 如果您想为子女买房但保留控制权,请务必做到:

不要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若必须登记,应签署书面借名协议并由所有利害关系人(如未来配偶)知情确认;

避免使用“赠与”“结婚用房”等表述,否则易被推定为赠与;

尽早办理确权或过户,拖延只会增加风险。

⚠️ 特别提醒:婚前/婚内将房产加名配偶,一旦完成登记,即视为有效赠与,即使后续离婚,原产权人也难以撤销。

如您正面临类似家庭房产安排,切勿凭“亲情信任”操作。先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守住您的资产。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家事房产纠纷十余年,可为您提供安全、合规的代持与确权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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