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林淑华因原住房拆迁,获得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同年3月28日,她与丈夫王建国和弟弟林志强、弟媳李梅签订《协议书》,约定:
由林淑华作为购房申请人,使用其拆迁所得的购房资格,购买一号房屋;
全部购房款(约23万元)及后续费用由林志强、李梅承担;
林志强、李梅另支付10万元“房号转让费”,用于帮助林淑华儿子购房;
房屋交付后由林志强一家居住,并在五年后过户至其名下。
协议签订后,林志强夫妇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并花费数万元装修入住。自2011年交房起,一号房屋一直由林志强家庭实际占有使用,房产证、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原件也均由其保管。
十余年后,因房价大幅上涨,林淑华、王建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因涉及经济适用房借名买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要求林志强、李梅腾退并返还一号房屋。
林志强夫妇坚决反对,并提起反诉,要求林淑华夫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驳回林淑华、王建国的全部本诉请求;
二、林淑华、王建国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志强名下。
林志强胜诉,借名买房协议被认定合法有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诉争房屋虽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来源特殊。
该房系林淑华因拆迁安置取得购房资格,并非通过政府摇号分配的保障性经适房,不占用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公共资源。
转让此类“拆迁型经适房资格”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指出,国家禁止的是摇号取得的保障房资格买卖,因其侵害其他轮候家庭权益。而本案资格源于私人拆迁补偿,具有财产属性,可依法处分。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全面履行。
林志强支付全部款项、长期居住、持有全部产权文件,林淑华十余年未提出异议,现因房价上涨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过户无政策障碍。
一审时,一号房屋已满五年,符合经适房上市规定,继续履行协议不会违反现行法规。
综上,协议合法有效,林淑华无权单方毁约。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保障性经适房”与“按经适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
前者资格严禁转让,后者则属于被拆迁人可处分的财产权益。法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已趋于统一:只要不挤占公共资源,基于拆迁、继承等特定事由取得的经适房资格,其转让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此外,本案也再次印证:长期实际履行+权利外观稳定=难以推翻的法律事实。
林志强不仅付清房款,还持有房产证、缴纳物业水电、装修入住十余年,这种“事实所有权”状态,法院会给予高度尊重。
对于类似情况的当事人,若已实际履行借名协议多年,不必因对方反悔而过度担忧。只要能证明出资、占有、控制三大要素,且房屋性质非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房,胜诉概率较高。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资格转让、拆迁安置房确权等复杂纠纷,擅长从政策属性、履行事实、诚信原则等多维度构建胜诉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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