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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父母名义购房,法院确认借名关系成立并判令过户|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浩因名下已有房贷记录,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为筹备婚房,2023年3月,他决定购买一号房屋(成交价86万元),但以自己名义购房成本过高。

 

经与父亲陈志远及继母王丽华协商,三方同意:

 

由陈志远作为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

王丽华作为配偶配合签署银行贷款担保文件;

实际出资、还贷、居住均由陈浩承担;

房屋产权虽登记在陈志远名下,但归属陈浩所有。

随后,陈浩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17万元及相关税费,并通过向父亲账户转账方式偿还每月房贷。2023年4月,一号房屋登记至陈志远名下。

 

2023年4月20日,陈浩与父亲补签《借名买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房屋交付后,陈浩即入住至今,并持有全部购房原始票据、产权证等文件。

 

后因家庭矛盾,王丽华否认借名关系,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浩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关系并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陈浩与陈志远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陈志远、王丽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陈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证据链完整

双方签署《借名买房协议》;

购房合同虽以父亲名义签订,但实际签约、付款、选房均由儿子完成;

首付款、税费、月供均由儿子转账支付;

产权证、契税票、物业缴费记录等原件均由儿子持有;

房屋自交付起由儿子实际居住使用。

→ 上述事实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借名合意。

规避贷款政策 ≠ 合同无效

 

法院指出:

本案借名目的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并非规避限购政策或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合法有效。

 

继母虽未签字,仍需配合过户

 

王丽华作为配偶,在贷款合同中担任保证人,且房屋登记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但她未能证明其对房屋有实际出资或共有合意。

 

鉴于借名关系成立,其作为登记权利人之一,负有协助过户的法定义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即使为规避贷款政策,只要不涉限购、骗贷、逃税,法院可能认定有效;

“出资+控房+持票+协议”四要素齐全,是胜诉关键;

配偶即使未签署借名协议,若配合贷款或知情,难阻却过户义务;

补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越早签署越有利;

务必保留所有转账记录、票据原件、居住证明,形成闭环证据。

重要提醒:

 

本案特殊在于——借名目的仅为贷款优惠,非规避资格限制,这是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核心前提。若涉及限购、无购房资格等情形,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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