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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父母房改房失败?因无书面协议和过户约定|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国栋原系北京市某单位职工,承租一号房屋。1998年,该房屋纳入房改范围,需以成本价购买产权。

 

原告林文涛、杨静(林国栋之子及儿媳)主张:

 

当时家庭协商一致,由其夫妻全额出资1.8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

因政策限制,房屋只能登记在承租人林国栋名下;

林国栋于2000年亲笔书写字条,确认“购房款由林文涛支付”;

房屋相关付款收据原件均由其持有;

故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房屋应归其所有。

林国栋于2005年去世,其妻吴素珍于2017年去世。其他三名子女(林志远、林慧敏、林志强)均否认存在借名约定,称:

 

购房款系母亲支付;

字条未提及“房屋归林文涛”,也无母亲签字;

母亲生前通过公证遗嘱,将自己对房屋的份额留给孙子林浩。

林文涛、杨静遂起诉,请求确认借名关系并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林文涛、杨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仅有出资事实和“确认付款”字条,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登记并同意过户的合意。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证明“登记+过户”双重合意

 

法院指出:借名买房不仅要求实际出资,还需证明双方约定房屋归出资人所有,且名义人同意未来配合过户。本案中,林国栋的字条仅说明“房款由儿子支付”,未明确表示“房屋归其所有”或“同意过户”。

母亲通过公证遗嘱处分房产,反证无借名合意

 

吴素珍在2003年公证遗嘱中,将自己对一号房屋的份额留给孙子林浩,表明其始终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已归属林文涛夫妻。该行为与“借名买房”主张明显矛盾。

房改房特殊性:工龄折算+身份属性

 

一号房屋系使用林国栋夫妇工龄优惠购买,具有强烈的身份依附性和福利性质,不能简单适用“谁出钱归谁”原则。

举证责任在主张方,证据不足则败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林文涛夫妻未能提供书面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过户合意,仅凭出资和单方字条,无法推翻房屋登记的公示效力。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房改房借名风险极高:因涉及工龄、身份、政策,法院审查极为严格;

仅有出资+付款凭证≠借名成立:必须证明双方就“产权归属+未来过户”达成一致;

父母单方字条效力有限:若未明确产权归属,且配偶未签字,难以对抗其他继承人;

公证遗嘱是关键反证:若父母通过遗嘱处分房产,将直接否定借名主张。

建议:

 

涉及父母房改房,尽量避免“借名”,可考虑赠与或遗嘱安排;

如确需借名,务必签署三方书面协议(父母+出资子女),明确产权归属及过户义务;

保留沟通记录(如录音、微信),证明父母真实意思表示;

切勿仅凭“出钱”就认为房子归自己——法律看合意,不看出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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