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素芬与丈夫陈国栋(2013年3月去世)原居住于一号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因年事已高、上下楼不便,二人决定出售一号房屋,换购同小区一层、面积更大的住房。
2010年3月,陈国栋将一号房屋以93万元售出,并计划用该款购买二号房屋(总价135万元)。因夫妻二人均已年逾六十,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遂与女儿陈静协商,以陈静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申请40万元贷款,全部房款及月供由周素芬夫妇承担。
实际履行情况如下:
首付款93万元由陈国栋直接支付给卖方;
自2010年4月起,周素芬每月向陈静转账约2500元用于偿还贷款,部分月份由陈国栋账户转出;
2017年12月,周素芬支付最后一笔3万元,贷款全部结清;
二号房屋交付后,由周素芬夫妇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水、电、燃气费用由周素芬支付,物业及供暖费由陈静支付;
房屋产权于2010年4月登记在陈静名下,原始房产证未交予周素芬。
陈国栋去世后,周素芬多次要求陈静配合将二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遭拒。陈静辩称:
二号房屋系父母赠与,因其放弃了家庭另一套房产的继承权;
每月收款2500元系“租金”;
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周素芬之子陈明支持母亲主张,确认房屋应归父母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素芬、陈国栋与陈静之间关于借名购买二号房屋的口头约定成立;
陈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二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素芬、陈静、陈明三人名下;
周素芬享有4/6份额;
陈静、陈明各享有1/6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主要依据如下:
首付款全部来源于周素芬夫妇出售一号房屋所得;
周素芬长期、规律性向陈静转账,金额与贷款还款基本匹配,符合代偿特征;
二号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周素芬夫妇实际占有、使用、装修,符合借名人控制房屋的典型表现;
借名原因合理:因年龄限制无法贷款,借用子女名义具有现实必要性。
赠与主张不成立:
陈静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口头赠与证据;
若房屋确系赠与,父母作为受赠人反向支付“租金”不合常理;
贷款还清后“租金”停止支付,进一步印证款项性质为还贷而非租赁。
房屋权属涉及继承,不能单独过户至原告一人名下:
二号房屋系周素芬与陈国栋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国栋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周素芬、子女陈静、陈明三人法定继承;
故周素芬最终享有:1/2(夫妻共有)+ 1/6(继承份额)= 4/6;
陈静、陈明各继承1/6。
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借名买房属合同关系,权利人可随时主张物权确认;
且周素芬长期居住使用房屋,未怠于行使权利。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规律性转账记录是证明“代偿贷款”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连续七年每月固定金额转账,形成完整证据链,远比口头陈述更具证明力。
“租金”抗辩难以成立,需结合生活常理判断
父母出资购房后反向支付大额“租金”给子女,不符合家庭伦理和经济逻辑,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操作建议:
借名购房应尽量签署书面协议;
保留全部出资凭证、还款记录、居住证明;
在具备购房资格后及时提起确权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