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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借名买房,离婚后如何确权?|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明与被告林秀英原系女婿与岳母关系。周明与妻子周婷于2006年结婚,202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A号判决)。

 

2010年,周明与周婷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用于投资,但当时二人名下已各有一套住房。恰逢北京市于2010年4月30日出台“京政发〔2010〕13号”文件,规定“同一家庭限购一套新房”,且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为规避政策限制并确保交易顺利,三人协商后决定:以林秀英(岳母)名义购房,房屋实际归周明夫妻所有。

 

2010年3月,周明作为买受人与卖方签订《存量房订购协议》,支付定金2万元;4月,周婷出面签订《补充协议》,将付款方式由贷款改为一次性付清,总价89.5万元。两笔房款(64.5万+25万)均由周明、周婷筹措支付。

 

2010年4月30日,为完成过户,卖方与林秀英签署备案合同(约定价29万元,仅为避税),房屋随后登记至林秀英名下。

 

此后十余年,一号房屋一直由周明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契税、物业费、供暖费等均由周明缴纳,全部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原件均由其保管。

 

2022年离婚诉讼中,因房屋登记在林秀英名下,法院未予分割(B号判决)。离婚后,林秀英补办新房产证,并更换门锁,声称房屋系其养老所购,否认借名关系。

 

周明遂起诉,请求:

 

确认三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判令林秀英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明与周婷名下。

林秀英辩称:

 

房款是她委托女儿代付,资金来自其多年积蓄;

当时无真正限购,无需借名;

周明只是代为办理手续和出租;

所有证件是周明私自扣留。

周婷亦否认借名,称母亲为养老购房,自己仅代为操作。

 

二、裁判结果

✅ 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确认周明、周婷与林秀英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林秀英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周明、周婷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动机合理

 

2010年4月底北京出台限购政策,周明夫妻名下已有两套房,确实不具备购房资格,借名具有现实必要性。

实际出资明确

定金、首付款、尾款均由周明、周婷支付;

卖方收条明确写明“收到周明/周婷房款”;

林秀英主张“资金在其女儿账户”,但无法证明该资金专用于购房,亦无转账凭证佐证。

全程参与交易

周明签约、周婷变更付款方式,林秀英从未出面;

 

长期占有与控制

房屋交付后由周明持续出租十余年;

租赁合同早期虽写“林秀英出租,周明代签”,后期直接以周明为出租人;

全部原始票据、房产证由周明持有,林秀英直至离婚后才补办新证。

录音佐证关键事实

 

在双方通话中,林秀英多次表示“房子你们卖了分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间接承认房屋非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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