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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归弟弟,钱是姐姐出的,法院怎么判?|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赵建国、王秀芳系夫妻,被告王雷系王秀芳之弟。2009年,王雷作为甲公司员工,获得单位集资建房资格,可购买位于某地的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总价57.5万余元。

 

因赵建国夫妇无北京购房资格且无法贷款,此前已借用王雷名义购买了另一套二号房屋(由其子实际居住使用)。此次,赵建国夫妇向王雷转账47.5万元用于支付一号房屋全款。

 

2012年,一号房屋登记至王雷名下。此后,房屋由赵建国之子代为出租管理,租金由其收取。

 

2018年,赵建国夫妇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王雷,主张按出资比例共有房屋。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无书面借名协议,虽有出资但不足以证明存在“共同购房”或“借名登记”合意,驳回其诉讼请求(B号判决,二审维持)。

 

此后,赵建国夫妇依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出资人无法确权的,可另行主张债权”——转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王雷返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

 

王雷辩称:

 

实际借款仅45万元,已退还2.5万元现金;

房屋租金17.87万元已用于偿还借款;

双方另有其他经济往来(如户口、居住等),应一并抵扣;

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

二、裁判结果

✅ 支持本金返还,驳回利息请求!

 

法院判决:

 

王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建国、王秀芳借款本金47.5万元;

驳回原告关于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贷关系成立

 

原告转账47.5万元,被告认可收款,双方虽无借条,但资金交付事实清楚,构成民间借贷。

借款金额为47.5万元

 

被告称已现金退还2.5万元,但无证据证明;法院指出,沉默不等于承认,不能仅因原告未当场反驳即认定借款为45万元。

租金不等于还款

被告曾主张租金用于还贷(在二号房屋案中),又主张用于还借款(本案),陈述自相矛盾;

租金由原告之子收取,系因其对房屋进行装修、管理,用途不明;

双方未书面约定租金抵债,原告亦不认可,故不能视为还款。

其他纠纷不得抵扣

 

被告提出的“帮忙落户”“提供住所”“保全损失”等,均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在借贷案件中直接冲抵。

利息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原告无证据证明曾催告还款,故主张自2018年起算利息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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