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父与李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女儿李梅、长子李强、次子李勇、三子李刚。
李父于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李母于2023年去世,生前在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我应继承李父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女儿李梅一人继承,并作为其个人财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李刚于2014年去世,离婚后留有一子李浩。李浩主张:
一号房屋购房款主要由其父母出资;
自己应继承1/4份额;
不认可李母遗嘱效力。
李梅遂起诉请求:
✅ 一号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 向李强、李勇、李浩三人各支付10%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李强、李勇当庭表示同意李梅全部诉求,并认可其享有70%份额。
李浩未就出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
诉讼中,各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2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由李梅一人继承所有;
✅ 李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李强、李勇、李浩各支付房屋折价款23万元;
法院说理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执行
李母所立遗嘱经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内容清晰、程序合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信。
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一号房屋为李父与李母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 李母先分得50%(自有份额);
→ 剩余50%为李父遗产,由李母及四子女五人法定均分,每人10%。
李母通过遗嘱取得70%总份额
李浩主张出资购房,但未举证
其称父母曾出资4万元,但无转账记录、收据或证人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出资不等于产权。
转继承依法成立
李刚在李父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10%)由其唯一继承人李浩转继承。
折价分割更利于生活
因李梅主张取得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反对,且房屋不宜实物分割,法院支持折价补偿方式。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公证遗嘱只要程序合法,法院几乎不会推翻。质疑者必须提供医疗记录、录音、证人等强力反证。
“我出钱买房”≠“我有产权”
尤其在父母购房、子女资助情形下,若无书面约定,视为赠与,产权仍归登记人。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辈能继承吗?
若子女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非代位继承),本案李浩即因此获得10%。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遗嘱”引发纠纷。
若您是遗嘱受益人:尽快起诉确权,避免拖延导致居住事实固化;
若您是未获份额的亲属:除非能证明遗嘱无效或自己有出资约定,否则难获支持;
不要口头争执:所有主张必须靠证据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