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4年,赵雅琳因不具备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两限房”)购房资格,与其母亲陈秀英协商,由陈秀英以其名义申请并购买一套限价房(后称一号房屋),全部购房款53.9万余元由赵雅琳支付。
购房时,陈秀英亲笔书写一份字据,内容为:“我名下有一套长女赵雅琳全程办理的两限房……由长女全额一次性付款……将来百年之后由长女一人所有。”该字据有两位见证人签字。此后,赵雅琳持有全部付款凭证、契税发票、物业单据及房产证原件,并一直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至今。
2024年,陈秀英在未告知赵雅琳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无偿赠与儿子陈志国,并完成产权过户。赵雅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判令陈秀英及三名子女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陈秀英及子女辩称:
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系借款;
限价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购买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应属无效;
房屋已合法赠与陈志国,赵雅琳无权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雅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事实成立,但合同无效
法院认可赵雅琳为实际出资人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结合其母手写字据,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然而,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属于政府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具有严格的申购资格限制。赵雅琳借他人名义规避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住房分配公平性,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该借名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
即使赵雅琳支付全款并实际居住,也不能基于无效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登记在陈秀英名下,其作为登记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房产。
赠与已完成,无法追回
陈秀英已于2024年将房屋赠与儿子陈志国并完成过户,该行为合法有效。赵雅琳不能以内部无效约定对抗善意(或非善意)第三人已取得的物权。
法院强调:政策性住房不是普通商品,其分配机制旨在保障特定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任何规避资格审查的行为,都将被法律否定。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限价房——一律不可“借名”!
此类房屋带有强烈社会保障属性,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借名协议无效,出资人风险极高。
“有字据+全款+居住”也不等于安全!
即使证据链完整,只要涉及政策房,法院仍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协议效力。
登记即权利,赠与可“截胡”!
名义产权人一旦将房屋赠与或出售给他人并完成过户,实际出资人几乎无法追回。
想帮父母买房?务必用自己名字或合法共有!
若父母符合条件,可考虑共同申请(如共有产权房),或通过合法赠与、继承等方式安排,避免私下代持。
已发生借名?立即评估风险,切勿拖延!
如房屋尚未过户给第三方,可尝试协商补偿退出;若已过户,维权成功率极低。
温馨提醒:北京近年已有多起类似案件,出资人血本无归。切勿因“亲情信任”或“短期便利”陷入无法挽回的法律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