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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业主已付全款,开发商拒不办证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李强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强以总价217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合同明确:

 

李强于签约当日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10年2月26日前付清;

甲公司于2010年3月交付房屋;

交付后24个月内(即2012年3月底前)为李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若逾期办证,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约每日217元)。

合同签订后,李强依约付清全部房款,甲公司也如期交房。李强自2010年3月起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至今,并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然而,截至起诉时,甲公司仍未为李强办理产权证。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房屋仍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且已被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过户。”

 

李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

 

立即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

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强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强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4月1日起,至产权证实际办理完毕之日止,按每日217元计算)。

 

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李强与甲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方已全面履约,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李强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十余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办证,构成违约。

“房屋被查封”不能免除办证义务

 

即便房屋存在司法查封,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仍有义务积极解除权利限制、配合产权登记。不能以自身债务问题对抗善意购房人。

违约金标准合理,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年化约3.65%)未超过法定上限,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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