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李静以个人名义与甲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全额出资114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位于北京昌平),并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随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然而,2023年,其弟弟李强起诉至法院,主张:
“当年拆迁时,一号房屋使用了我和姐姐、外甥女三人的安置购房指标,我应享有1/3产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强确系原拆迁院落的被安置人,且购房时实际使用了他的购房资格。
2023年底,B号终审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由李强占1/3份额,李静与外甥女张悦、张琳共占2/3份额。
此后,李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强返还其应承担的1/3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合计约38.8万元。
李强辩称:
购房款是2014年付的,现在起诉已超3年诉讼时效;
房子被姐姐独占10年,租金收益远超购房款,她没损失反而获利;
自己后来还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应抵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李强于7日内返还李静不当得利388,451.67元(含1/3购房款 + 1/3公共维修基金);
❌ 驳回李静关于契税的返还请求;
❌ 不支持李强提出的土地出让金抵扣主张。
三、法院说理
产权变动后,未出资方构成“不当得利”
虽然房屋最初登记在李静一人名下,但生效判决已确认李强享有1/3产权。
→ 李强未出资却获得财产利益,李静因此遭受损失,符合《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诉讼时效从产权确认之日起算,未超期
法院指出:李静在2023年判决前,并不确定李强是否享有产权。
→ 其“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应为2023年12月终审判决生效之日,2024年起诉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契税不属于可返还范围
契税是基于产权登记行为产生的税费,李强并未因该笔支出获益,故不支持返还。
房屋使用收益≠抵消出资义务
李强主张“姐姐独占房屋10年,应抵扣购房款”,但法院认为:
房屋使用问题属于共有物分割或使用费纠纷,与出资返还属不同法律关系;
且此前所有权确认案中,法院已驳回李强的使用费请求。
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不在本案处理范围
李强后续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另案主张,不得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谁出钱归谁”不是绝对真理!安置房涉及资格即权益
在北京拆迁安置中,购房指标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即使你全款买房,只要用了他人指标,对方就可能主张产权份额。
购房时务必书面约定出资与产权比例
✅ 正确做法:在购房前签署《共有协议》或《出资确认书》,明确“虽用你指标,但产权归我,你放弃权利”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
❌ 错误做法:口头承诺、亲戚信任、不签任何文件。
产权被分走后,立即主张出资返还!
一旦法院确认他人享有份额,务必在3年内起诉追回对应出资。拖延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抗辩成立。
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通常按产权比例分担
但需注意:初始契税若由登记人垫付,可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后续补缴费用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房屋使用收益与出资返还,是两回事!
即使你长期独占房屋,对方仍可要求返还其应承担的购房款;反之,你也可另行主张对方支付使用费——但必须另案处理。
律师建议:
若您购买的是安置房、回迁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且使用了家人、朋友的购房资格,请务必:
1️⃣ 留存全部付款凭证;
2️⃣ 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
3️⃣ 如遇产权争议,先确权,再追款,双线并进!
